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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钩后应处理好哪些关系?

更新时间:2018-10-10 10: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6808 网友评论0

◆王争亚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笔者了解到,至今年上半年,包括生态环保领域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多数完成了与行政机关的脱钩。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这对于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一项新的重大改革举措,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之后也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过去未曾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规则,真正走出一条依法自治、政社分开、自主办会、服务为本、行为自律的新路,是当前包括环保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所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笔者认为,环保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在实践中处理好4个关系。  

处理好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自觉接受监管的关系。根据《方案》要求,脱钩的主要任务就是实现社会组织与原主管部门机构、人员、资产、职能、党建这5个方面的分离。由此,一些社会组织便产生了“既然与行政机关全面脱钩,今后就不用再接受监管”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认清,中央作出脱钩改革的决策,目的是为了厘清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的职能边界,理清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解决政社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而在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的、规范化的综合监管关系。  

《方案》明确要求,通过完善综合监管体系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就环保领域而言,过去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脱钩后有关部门在制定职能移交清单目录的同时还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脱钩的本质上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而绝非放松监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带头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的要求,自觉做到“脱钩不脱管”,真正成为依法自治、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  

处理好与行政机关脱钩和依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就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而言,脱钩改革之前,业务主管部门无疑是当地的环保厅、局。可以说,自成立的第一天起,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就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今完成了“五个分离”之后,两者之间的关系肯定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与原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从此不相往来。  

从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工作范围来看,无论是开展环境公益活动,还是开展对会员企业的环保服务,乃至环境公益诉讼,这些都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与指导。这就要求环保社会组织平时要主动关注当地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和动向,主动向环保部门汇报对接自己的工作设想和打算,主动参与融入到生态环保事业的大局之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处理好开展环保公益性活动和依法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关系。目前,协会等社会组织大都是非营利性质的,开展具有环保特色的公益性活动是这类社会组织经常性的工作内容。但是,在脱钩改革的新形势下,环保社会组织的工作又不能仅仅限于公益性活动的层面,同时可依法开展一些经营性活动,寻求一条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方案》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鼓励参与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制定及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发挥其在第三方咨询评估及资质认定等方面作用。由此可见,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只要依法用足用好这些政策,就一定能够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站稳脚跟,迸发活力。  

处理好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提高自身能力的关系。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其社会影响力会受到一些影响。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是增强社会影响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环保协会等社会组织中高素质人才不多、队伍整体状况偏弱、社会竞争力不强,与新形势下自身所担负职责任务不相适应。因此,要切实把提升自身能力作为增强社会影响力的切入点,解决好能干事、干成事的问题,不断释放自身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作者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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