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1-07-09 10:15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阅读:5384
你好,法岸环境律师。目前提倡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提供服务,请问,对水、气和固危废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管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认定,能否是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解答
责任主体的认定一般以“谁污染,谁承担”为原则,即排污单位或者委托方为责任主体。
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为委托关系,针对上述行为,应当由委托方(排污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受托方不承担。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不能直接处罚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有违法的故意,则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共同承担违法责任。
但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如果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是环保部门指定的,在环保部门禁止排污单位介入的情况下,比如禁止排污单位(委托方)进入环保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以及自动监测设施的场地等,则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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