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安装在能准确可*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其功能应符合
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浓度监测
2 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
3 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
一般要求
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
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排气管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
监测位置处避免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
烟道不漏风
便于日常维护安装位置易于人员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光学镜头检查
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具体要求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
对于垂直管段测量光束应通过烟道中心对于水平管道应考虑烟尘重力沉降因素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 式中A B 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在烟尘自动监测断面应预留手工采样孔供手工校准使用手工采样位置应不与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近。
为了便于颗粒物手工校准和验收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不宜安装在管道内烟气流速小于5m/s 的位置。
原则上每台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须安装一套固定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装置当在多个固定污染源排气汇总管上只安装一套连续监测装置时须经上海市环保局批准。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装置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便于用参比方法校准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装置和烟气流速连续监测装置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一套连续监测装置并不得将测定值的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和管道上安装相同的测定探头各个探头的监测时段应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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