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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与国际接轨

             来源:东莞唐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2595 更新时间:2019-03-19 10:56

《管理办法》与国际接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因《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看来,这一政策的发布意味着企业的排放管理从口头粗放管理向证据化管理转变,是一个重大变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鼓励守法,惩罚违法。
 
   环保部负责人介绍说,《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
 
   《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二是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三是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四是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五是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六是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控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环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管理办法》借鉴了国内外的排污许可制度经验,也参考了中国的实际情况,比较成熟。宋国君也表示,“这一次,我们终于和发达国家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保持了一致。”
 
   受访专家都对《管理办法》给予了肯定,知名经济学者、财经评论家郭凡礼也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管理办法》是对《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技术支持,明确了严格监管执法,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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