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 多个领域将受益
日前,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等排放和污染控制标准。
现行标准的问题。现行标准排放指标要求松,特别是二噁英类等污染控制指标;现行标准污染排放监测手段落后,难以反映焚烧厂的连续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的实时监测,因此重新修订了《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比较《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和2014修订版本,主要不同表现在: 新修订版本大幅提高了污染控制标准。新修订二噁英类控制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限值0.1ngTEQ/m3,较2001年标准可减排90%;CO 可减排33.33%;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果,CO 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而二噁英类不能达到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对运行工况进行在线监控CO,间接控制二噁英类排放水平。SO2小时均值由260mg/m3下降至100 mg/m3,可减排61.54%。重金属类检测标准限值在监测种类和排放指标上具有不同程度的收严,汞测定均值由0.2 mg/m3降至0.05 mg/m。
明确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新修订稿对单一排放标准一般要检测小时均值和24小时均值,提出在线和连续检测要求,并且要求检测数据在厂区外的公示牌中显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与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
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对焚烧系统的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持续排放污染物的时间有严格限制,三者全年不能超过60小时;每个故障或事故发生时持续污染物排放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新修订标准实施时间安排。新建垃圾焚烧炉自2014.7.1执行新标准;现存焚烧炉自2016.1.1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自2016.1.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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