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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在垃圾治理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1-12-17 10:45 来源:无知一熊 作者: 熊孟清 阅读:714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是生活垃圾治理领域常采用的一种工具,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在垃圾治理中的应用是“垃圾治理法治化”“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物有所值”逻辑使然。

1.垃圾治理法治化

垃圾治理法治化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基础。垃圾治理法治化逻辑下法律是垃圾治理的主体,垃圾治理的实体和程序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做事。垃圾治理法治化逻辑下的行政协议是协议的法治化,保证行政协议具有合法性。垃圾治理行政协议法治化主要体现在行政协议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管理制度、固废法和行政法,具体见附录。

2.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

保障公益平衡私利公益是行政协议能够生存的条件。垃圾治理事关资源节约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共环境维护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行业,需要政府主导。行政协议给予了行政机关优益权,让其对协议履行拥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撤销权;当公共利益面临重大损失和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为保障公益可以变更甚至撤销行政协议。同时,行政协议的协商过程赋予行政相对人提出要求的机会,有利于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而平衡私利公益。

3.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原则是行政协议的推力。垃圾治理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必然要遵循物有所值原则(公平竞争下价高者得),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尽可能提高经济效益。物有所值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追求;行政协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实现物有所值,行政协议让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垃圾治理路线、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多种选择,同时,各行政相对人为了在协商过程中争取优势也会拿出自己的最优方案,这都有利于实现垃圾治理的物有所值;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乐于采用行政协议。

4.讨论

垃圾治理推行行政协议需要垃圾治理法治化基础和对物有所值的追求,如果法治意识和经济意识淡薄,推行行政协议会招致一些弊端,如以行政协议之名实则行使行政委托将降低垃圾治理行业的竞争力和降低垃圾治理效率。

附录:垃圾治理行政协议法治化的主要体现

垃圾治理行政协议法治化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垃圾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设定垃圾治理项目,尤其需要申请用地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镇)村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管理制度,没有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垃圾治理项目,行政机关依法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和办理有关手续,市场主体不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立项申请。2)遵守《固废法》等垃圾治理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垃圾治理行业的专业法,行政协议的发起、协商和执行过程都必须遵守。行政协议要严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法律禁止的不可为,法律要求的必须为,固废法禁止的领域、业务不得成为行政协议发起事项,固废法要求的权利、责任、义务、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监督事项等必须落实到位,固废法禁止的行为不得发生在行政协议执行过程中。

3)遵守《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行政协议的形式标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但实质标准是协议的标的及内容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协议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对协议履行拥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撤销权;行政协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行“申请+审核(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相关专业实体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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