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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环保部门监督工程却受贿、玩忽职守,企业员工被视作国家工作人员获刑7年

更新时间:2023-05-29 10:05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温笑寒 阅读:283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王德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记者发现王德成曾为企业员工,受鞍山市环保局委托监督、管理政府工程建设施工。为何作为企业员工的王德成会被认定为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这个案例对于生态环保产业有哪些警示?记者对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并采访了相关专家。

受贿过百万,玩忽职守导致损失近亿

事情的源头,还要从鞍山市环保局对王德成的委托说起。

2011年,鞍山市政府决定以BOT(建设、运营、移交)及BT(建设、移交)融资模式建设东台、宁远、大孤山污水处理厂及污水处理管网,项目由市环保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工程招投标及履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座污水处理厂与污水管网建设,对于当时的鞍山市意义非凡。记者搜索公开信息发现,2010年前后鞍山市城市水体纳污能力逐年下降,水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当地媒体指出,三座污水厂的竣工将极大促进鞍山市城区河流水系清澈程度的改善。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2012年4月鞍山市环保局聘用原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一公司的员工王德成,作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截流管网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本应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王德成却没有如此。裁判文书中指明,王德成在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工程质量及施工情况未进行有效监管。其负责的东台污管工程于2013年6月30日投入运营,后出现河水倒灌、污水外溢、污水直排和管网淤堵等问题。经第三方鉴定,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988.65万元。

此外,王德成还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工程职权的便利条件,向北控(鞍山)公司索要案涉清淤工程后交由马某实际施工,并向马某索取好处费,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16.12381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王德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王德成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东台污管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为何将企业员工视作国家工作人员定罪

作为企业员工的王德成,缘何会被认定为主体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这样解释:王德成作为鞍山市环保局聘用的工程建设负责人,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杨杰告诉记者,《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有着明确规定。其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中政府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本应由鞍山市环保局代表市政府履行。但鞍山市环保局作为国家政府机关,明确将此公务委托给王德成,王德成代表鞍山市环保局履行政府公务行为,且该公务行为的责任由鞍山市环保局承担。所以王德成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杨杰说。

杨杰解释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监督、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出于对监管效果的考虑,委托合适的组织和个人对项目进行监管已成必然,而这也满足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人民满意度的需求。但监督、管理本身属于公共行政职权,权力行使影响较大,一旦职权不能正当行使造成的社会后果极为恶劣。

“本案中王德成利用职权,指定项目施工单位,并索要好处费超百万,玩忽职守直接造成近亿损失便可见一斑。”杨杰认为,定罪时将此类受托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加强对委托后公共职权的监管,保证委托效果。

生态环保产业项目应尤为注意

事实上,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王德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警示意义显著。

“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多是优先建设的民生工程,其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全过程一般都在国家公务的活动范围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事业部总监卢清彬告诉记者,生态环保产业项目出现委托、受托开展国家公务的可能性也比一般工商业项目要高很多,且对于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更高。

此外卢清彬指出,涉及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治理的环保项目,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国企人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这些项目的投融资、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过程中,以及企业的改制重组、产权交易、破产清算、选人用人等方面,均容易涉及委托和受托从事国家公务问题。

如何避免生态环保产业项目中委托公务行为的变质、异化,防止违法犯罪灰色地带的滋生,卢清彬认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必须守住“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底线,不该委托的不能随意委托,需要委托的要有法可依,委托出去的要跟进监督,做到位,不越位。

此外,卢清彬还建议要加强相关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对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重点部门等“关键少数”人员;完善制度建设,健全风控体系,管好人、财、物各个要素,管好投、建、运各个阶段;健全监督机制,严肃追责问责,既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也适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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