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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优待政策作为放纵污染的理由

更新时间:2024-08-30 10:2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22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公布的7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显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3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1.1%,今年上半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笔者认为,除气象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外,企业不落实精准防控要求、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是造成污染的重要原因。

近两年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生产复苏的优待政策,生态环境部门也制定了对污染排放企业减少环境执法频次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措施。在此背景下,相关执法部门与企业签订守法排污责任书,约定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按照各地政府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要求,主动落实精准减排相关举措,确保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但是,有些企业在签订守法排污责任书后,却并未遵守承诺,而是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

比如,某地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连续数日污染程度出现不降反升或不能达到管控目标要求的情况。走航监测发现,在某传统产业聚集区和两市交界地区,污染排放程度始终居高不下。执法人员随后入企实查,结果在检查的10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没落实,有4家企业污染回收设施没有开启,有两家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已经损坏1个多月,只有1家大型企业完全按应急管控措施落实了相关要求。这其中,有两家企业受订单量影响甚至还加大了生产。谈及原因,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直言不讳地说,反正轻微违法也不处罚,所以没太用心。还有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一家企业多排点少排点起不了多大作用。当执法人员问及是否应该信守减排承诺时,有的企业竟回答:“那不就是个形式吗?”

除了企业不履行承诺之外,个别地方执法部门对企业轻微违法不处罚条文的理解也比较片面。对企业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既不立案存档也不严肃教育,导致有的企业半年内出现多次诸如不正常开启污染排放回收设施、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出现问题不及时维修、应急预警不及时响应等问题。轻微免罚仅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而这些现象显然已经超出这个范畴。

要纠正精准防控不落实的问题,就要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认识误区,破除企业优待政策是放纵污染行为的错误认识,破除签订责任书是权宜之计的错误认识,破除小污染不会酿成大污染的错误认识。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方法,让企业真正认清违法排污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企业履行污染防治责任。

从现实情况看,传统产业集中区依然是VOCs和NOx无组织排放的重点区域。有些位于集中区的企业,已经多次向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作出深度治理承诺,但几年过去污染依旧。对于这类企业,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主观故意的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惩处。另一方面,也要帮助企业找到环境管理和技术支撑上存在的不足,培养真正懂环保法规、能够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技术人才,为企业守法遵规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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