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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的冲动与尴尬

更新时间:2009-12-30 14:15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 阅读:1836 网友评论0

现有的CDM项目几乎都是风能、水电等低成本、高效益的资源利用型领域,这些领域开发成本少,技术含量低,收益很高,通过大量开发这些项目,发达国家实际只是简单地付出了资金,也恰好规避了转移技术的义务

直到2006年,中国CDM(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数量都还低于巴西、墨西哥和印度。

但如今,中国CDM的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均达到了世界第一。

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巡视员高广生提供的信息表明,截至今年10月,我国共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预期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

“在这样的规模中,中国以合作的态度,给发达国家提供了低成本完成减排任务的机会。”中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CDM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杨宏伟告诉本刊记者。

他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减排的成本是一吨二氧化碳在70至100美元,而通过CDM机制,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只有十几美元。同时,通过指定CDM的优先领域,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大受推动,实现了我们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但尽管CDM在中国的运行从宏观上看已出现了一定的双赢局面,不少参与CDM项目运作的国内企业负责人却对本刊记者表示,对CDM机制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后将如何发展,充满了担忧。

哥本哈根会议喧嚷一片,而现在,中国CDM从业者更关心的是:CDM机制将如何改革?

“现有的CDM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太僵化,能否改变?人们寄希望于哥本哈根会议。”中碳平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赵觅说。

12月9日,哥本哈根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全会上,中国谈判代表李高就CDM议题发言时提出抗议,指出中国部分CDM项目在过去一年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障碍,“部分原因是CDM执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不透明和不公正。”

李高发出抗议的前几天,刚刚结束的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第51次会议上,中国有近10个风电CDM项目被拒绝注册。其公布的理由是“怀疑中国政府有意系统性降低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从而鼓励将风电项目开发为CDM项目” 。

一开始,人们根本不相信“二氧化碳能卖钱”

上世纪90年代末,张亮蒙担任经理的济丰兴业投资管理公司因为和国际能源系统公司交往甚密,了解到一个叫CDM的机制。“这是一个新鲜概念,国际能源系统提出要在中国寻找CDM项目。济丰决定试一试。”

2000年,济丰正式进军CDM领域,在全国跑了50家垃圾填埋场,最终遴选出北京的安定填埋场,进行CDM机制下的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

这个时期,国内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CDM管理制度,探索充满了冒险精神。张亮蒙记得,当时国内只有两家机构在做CDM项目,一是济丰,一是国家发改委下属的可再生能源协会。“我们只知道有《京都议定书》,知道有CDM机制,但这个机制到底怎么发展,能否真正建立起来,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很快显现。一开始,项目设计的是,由国际能源系统公司全盘投资开发CDM的成本,安定填埋场可以免费拿到减排量核证之后的资金和技术。结果,项目真正实施起来,却变成了安定填埋场和国际能源系统两家各负担开发成本的一半。

“这有一个历史的过程。”杨宏伟解释说,虽然1997年京都议定书中就规定了CDM机制,但2005年才算生效。济丰的行为属于生效之前的探索,可被称为准CDM机制,算是起步。

经历了迷惘的初期探索,2004年《清洁发展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国CDM的发展路径开始清晰起来。

2005 年起,针对初期的CDM能力建设,从中央到地方搞了很多培训班,人们对CDM的认识由浅入深地变化着。“刚开始培训的时候,很多人认为CDM就是个骗局,不相信二氧化碳能卖钱。直到培训结束,大家才意识到,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可以用来交易的有价商品。”湖南CDM项目服务中心律师刘钢表示。

政府也开始支持各地的CDM试点,决定在一些省的科技厅下成立CDM中心。嗅觉灵敏的地区诸如湖南,得知国家已有五个指定试点后,积极要求成为试点。不久,CDM试点遍地开花。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已成立28个省级CDM中心。

2006年起,中国CDM项目开始爆炸式增长

“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工作。”杨宏伟指出,中国CDM项目开发能在短时间内超过印度、巴西等国,得益于中国按照国际CDM规则,迅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安排。

2006年起,中国CDM项目开始爆炸式增长。从项目开发的数量看,2006年第一季度不到40个项目,第四季度已升至180个项目。2007年、2008年几乎每个季度稳定在150个以上。

大批新生力量投入CDM后,曾经只是概念的“CDM”开始逐步显现收益。对此,济丰公司的感触尤为深刻。

2005年初,济丰参与多年的北京安定填埋场的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正式注册为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安定要引用最先进的技术收集废气,最初自己要在设备上投入2000多万元。而通过和国际能源系统的CDM交易拿到的资金,不仅能将设备投资完全收回,还有盈余。2008年安定拿到第一笔交易费,用上了新西兰的技术。垃圾场减排了总量超过1000多万立方米的沼气。”张亮蒙说。

通过CDM机制,企业确实为减排项目找到了新的融资渠道、技术转移途径和国际合作平台。但接受本刊采访的多位专家同时指出,目前CDM项目的收益主要还是体现在资金方面。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2009年6月发布的《CDM市场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报告中指出,CDM与全球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多边基金”(MLF)和“全球环境基金”(GEF)资金机制相比,引资效果显著。中国自1991年获得MLF资助以来,共获得其赠款8亿美元;自1991年首个项目获得GEF批准至今,共获得其赠款7.3 亿美元。而实施仅3年多的CDM项目,通过CERs(核证减排量)转让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已超过6.5亿美元。

“目前中国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如均能顺利实施,预计每年通过CERs转让为我国带来的直接收益将超过10亿美元。”这份报告说。

“这些资金为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上。近年来,风电、生物质都通过CDM机制获得了大量资金投入。”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专家李丽平告诉本刊记者。

而杨宏伟也同时指出,不能太高估了CDM的效应---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来说,如果没有国家强有力的《可再生能源法》,光靠CDM帮忙,并不能推动风电等新能源的发展。CDM的主要优点是,面对巨大的投入成本,可以为企业补充额外收入。“CDM就像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它并不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但没有它不行。”

核心技术转让“没有真正实现过”

CDM即便是个能生钱的金蛋,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份来自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总体上,中国的CDM项目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距《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参与评估的李丽平指出,尽管CDM对中国的促进作用在评估的结果上是“良好”,里面问题还是很大,“特别是核心的技术转让,没有真正实现过。”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预期目标,发展中国家通过做CDM项目可以获得先进技术。而事实上,在中国的CDM项目中,目前虽然约有40%的项目涉及技术转让,但其中2/3的项目只是设备输入,而且设备购买也是一般商业价格,没有优惠条款。另外1/3的项目只是简单的设备运行和维护培训,没有核心的设备制造技术和维护技能的输入。

在湖南CDM中心律师刘钢的印象中,联合国公约在CDM机制中严格规定的“无偿技术转让”,基本没有发生过。他所熟悉的“ 技术转让”通常是这样的模式:“在CDM项目一般的PDD(项目设计文件)里都会提那么一句话:国外买家来开发CDM项目的时候,会派该国的专家、顾问来进行一些简单的指导。签署PDD时,他们把这种做法写进去,就算是体现了技术转移的精神了。”

多次操作下来,湖南CDM中心的工作人员逐渐明白,发达国家在CDM项目中,基本还是走“资金转移”这条路线。如果转让技术,不会白给。

于是,湖南CDM中心想要采用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假如国际买家的技术设备要1000万,可以先让国内企业免费使用,等做成CDM项目,减排量核证后,再用 CER产生的效益来抵消设备的购买资金。但即使是这种较妥协的“技术转移”方式设想,也没有得到真正实践。操作到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现有CDM基本是水电等技术含量低的项目

除“核心技术难转移”之外,赵觅指出,业内还存在这样一种担忧:现有的CDM项目几乎都是风能、水电等低成本、高效益的资源利用型领域,这些领域开发成本少,技术含量低,收益很高,通过大量的开发这些项目,发达国家实际只是简单地付出了资金,恰好规避了转移技术的义务。

以水电领域的CDM项目为例,它不需要增加新的投资,操作简单而成熟。水电CDM项目被一些业内人士称为“安个电表就能来钱的项目”。

而中国更应该关注的工厂节能改造、城市节能等技术改造型的CDM项目,却乏人问津。这些恰是中国最需要支持的碳减排难度大、对技术要求高的领域。

在CDM主管部门的统计中,本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结果:截至今年10月,可再生能源项目数量上占70%,但产生的减排量只占30%; 而工厂节能改造等所属的节能类项目数量上只有20%,产生减排量却也达到20%。

湖南CDM中心也存在着类似情况:目前该中心在联合国通过的26个CDM注册项目中,清一色是水电项目。

对此,专家指出,CDM是一个市场机制的选择,在商人的逐利本性下,低成本、高效益的领域是自然的选择。而且,CDM现有的国际游戏规则,在更大程度上将这场逐利引向了一种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境地。

“之所以多做水电,因为新能源是最好做的。”刘钢指出,在湖南CDM中心向EB申报的CDM项目中,水电项目往往很容易就能通过注册,无一例拒签。

相比之下,工业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虽然在联合国缔结的公约规定中可以做,而且湖南CDM中心也储备了几个工业节能改造项目,但刘钢表示,这些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不难,到了联合国就难说了。“节能类的项目在EB那论证起来比较难,被否定的几率较大,因此国内开发成功的案例少得可怜。”

刘钢所说的EB论证,被称为关于CDM项目的方法学。“所谓方法学,一是确定基准线,你说这个项目是CDM项目,能产生减排量,你要去论证它跟没有做成CDM项目的基准线相比,能产生多少减排量。二是项目实施以后,怎么监测实际减排量。”杨宏伟解释说,

在批准的这些方法学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容易通过,节能类的方法学批准的很少。杨宏伟说,这一方面是因为EB在节能类方法学的开发上,投入的力度一直不够;另一方面,EB对节能类项目的要求过于苛刻,且不了解中国项目的实际情况,导致迟迟批不下来。

“越来越漫长的注册周期”

对于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眼前更为普遍的规则障碍,是“越来越漫长的注册周期”。

“CDM项目走国内的流程,三个月之内给出答复。但走出国门后,流程走得不是一般的慢。”COWI咨询有限公司CDM项目总监马晶晶告诉记者,2005年,CDM在EB注册的周期还在六个月左右,以后逐渐变为一年、一年半,现在基本要两年左右。

漫长的时间消耗,最终让一些CDM项目被拖黄,参与方损失惨重。马晶晶说,很多项目在设计的时候,回报率是按照有CDM收益来考虑的,回报率达到企业的要求才上马。结果,项目快建设完了,CDM还没有注册成功,收入立刻减少一半。

“漫长的周期,让项目的发展充满很多不确定性,金融行业对于是否参与一个CDM项目的融资,也开始变得举棋不定。”现为标准银行CDM项目负责人的张亮蒙表示,

而在不断拉长的注册周期内,EB对方法学的反复修改,让马晶晶感觉到CDM项目越来越难做。“这个项目在申报的时候采用的是8号方法学。报上去之后,DOE 这耽误半年,EB那又拖了几个月。过程中,这个项目的方法学经常发生变化,当它又修订成32号方法学时,你的申报材料是按照8号方法学准备的,且项目可能进行到一定程度没法改了,EB就说,你用的这个方法学都废止了,怎么还用呢?”

EB的注册周期为何越来越漫长?杨宏伟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作为裁判员的“DOE”数量太少。DOE是由联合国EB指定的经营实体,CDM注册成功,都要先经过DOE的认证。现在CDM项目里分了15个领域,而全世界的DOE只有20家,每一家只涉及几个CDM领域,有的DOE甚至只能做一个领域。于是,当全世界无数CDM项目汇集而来,就在EB这里造成了大堵车。

而DOE的数量之所以成为一个瓶颈,杨宏伟指出,是因为此前的气候变化公约规定,对DOE的审批卡得太死。“门关得紧紧的,现在基本是从老牌工业化国家中产生一些DOE。”

苛刻的国际规则能否改变

CDM苛刻的国际规则能否有所改变,朝着更有利于碳减排的方向发展?人们都在努力地观望。

前往哥本哈根进行谈判的中国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副主席吕学都告诉本刊记者,在11月上旬进行的哥本哈根会议最后一轮磋商中,各方对改革CDM、提高其效率已经没有原则性异议,剩下的就是考虑CDM的改革方向上如何达成一致。

吕学都指出,改革包括秘书处、专家组、DOE等的职能效率;CDM的相关政策应更加清晰和明确;方法学和工具也应更加清晰和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CDM项目方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应更加平衡。

“现在是非常的不均衡,EB有无限的权力,但没有相应的义务,而作为项目的业主,有无限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力,他们的很多关注和声音都无法传递到最高决策层。”

杨宏伟也认为,缔约方大会需要给EB更多指导,比如简化程序,而不是把审批程序越来越复杂化。另外,要增加透明度,假如一个项目被枪毙了,EB应该给予业主申诉的机会。

“未来CDM会获得很大发展”

那么,在CDM进入实质性改革,特别是2012年第二承诺期开始之后,究竟有多大的发展空间?

“从交易市场来看,未来CDM会进一步获得大发展。因为未来发达国家的深度减排是不可改变的趋势,而CDM供应方将会逐渐萎缩,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态势。”吕学都说。

根据发达国家目前已经提出的到2020年的减排承诺,以及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涉及海外减排的内容(每年允许购买10亿吨减排量),发达国家将需要比第一承诺期大得多的海外减排量指标,以完成自身的减排义务,CDM或类似机制会继续成为未来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

吕学都进一步指出,现在国家已经公布了碳排放强度的指标,国内各方会积极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也许会催生国内企业在CDM这方面的考虑。“但这还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其实涉及统计、核查、第三方监管体系的建立,准备起来将是个非常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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