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概念
核能生产和利用的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不再利用的物质。原则上,放射性废物也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由于必要时均预先将液态和气态放射性污染物转化为固态形式,因此几乎全部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都是以固体废物的形式进行的。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危害、性质与处理、处置方式方面的特殊性,各国均将其单独归类,不列入一般危险废物。
来源
放射性废物来源最受关注的有下列4种:
1、铀采矿与铀水法冶金厂:包括含铀矿水、采矿废石、尾矿、浸出后矿浆等。此类废物放射性低,但数量很大。
2、核电站:正常情况下仅向环境中排出很少数量的放射性污染物,其中反应堆排放的气态废物包括惰性气体、氚和碘。放射性废液的主要成分是由于个别燃料元件包壳破损和结构材料腐蚀后进入冷却剂以后,经过中子照射形成的活化产物。核电厂可能产生废树脂、污染的设备、防护用具等低放射性固体废物。在核电站燃料元件更新和电站最终退役时,则会产生高放射性的乏燃料元件。
3、核反应堆乏燃料元件与后处理厂:从核反应堆中卸下的已经部分裂变的燃料元件具有极高的放射性。乏燃料元件后处理厂是最受关注的放射性废物产生源。
4、科学研究与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主要是各类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和污染的防护用具。其相对数量较小,但因产生源大部分位于居民区,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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