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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编制出现这些质量问题,当心被处罚!

更新时间:2022-09-20 10:03 来源:大城小E 作者: 阅读:367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了2022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通报里对9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12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将记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对9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对6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很多人可能想了,“不就是通报嘛,政府发个红头文件而已,没多大事儿”。

告诉大家,这大错特错哈,为什么这么说呢?请往下面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也是我们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并不是说只有罚款才叫行政处罚。

其次,本次通报批评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该通报的内容,明确指出了9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的22项质量问题,小E为大家都整理好了(见下图),如图所见,本次通报质量问题涉及12项类别,其中以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为发生频次最高。

再者,通报批评谁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第4款规定.....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一并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予以通报。

此处,除了通报批评外,还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限于篇幅,本文就不展开来说了。

所以,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汲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同时,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各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按《上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将住所在本辖区或者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纳入监管范围,以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为主要方式,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对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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