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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福建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6-13 10:36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张聪 阅读:115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环境损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为法院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积极参与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确保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9件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

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进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于2023年2月16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这一创新举措的实施,不仅提升了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质效,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已适用该制度审理生态环境案件20余件,涉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等多个领域,涵盖水利、土壤、矿业、海渔、林业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如何发挥重要作用?围绕相关问题,记者对部分案例进行了梳理。

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生态技术调查官

有效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2022年3月8日,云霄县发生一起海域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袁某刚和晋某俊因未经许可向非法采砂船运输海砂6790.5立方米,被云霄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此次行为造成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达15817.9元。

云霄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面临原地修复难度大且可能引发二次污染的难题。根据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的建议,异地海滩回填海砂的修复方案需投入大量间接费用,且涉案海砂已被依法处置,无法实施回填。

为寻找更科学、经济、可行的修复方案,检察院聘请公益诉讼技术官进行论证,最终确定补植红树林作为替代性修复方案,预计费用为135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云霄法院创新运用“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机制,聘请生态环境专家陈鹭真教授对红树林补植方案进行论证。陈教授认为该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建议进一步细化种植物种、苗龄、种植密度和时间等细节。

经法院主持调解,云霄县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袁某刚、晋某俊共同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红树林补植。该补植方案预计将在未来三年内增加38吨蓝碳碳汇量,有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云霄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积极预缴修复资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表现,依法对袁某刚和晋某俊作出从轻处罚。袁某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晋某俊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案不仅是全国首例运用“双技术官”机制审结的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创新性地采用了“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有效推进了生态环境治理。此外,云霄法院、检察院与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合作共建协议,也进一步推动了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修复的深入实施。

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

严惩滥伐林木罪并修复生态

2022年11月底,被告人郭某炎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采伐山场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达31.8123立方米。因郭某炎在案发后补植的树种、数量和成活率均不符合标准,永春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某炎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为了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永春法院特别聘请了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永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提出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法院还邀请了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法官提供专业意见。

经过深入调查和评估,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了《专家评估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认为永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的生态修复方案合理可行,费用测算基本正确。同时,调查官还指出,永春县林业局测算的森林资源碳汇损失量并未完全涵盖本案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在庭审中,郭某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现出悔罪态度。他自愿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通过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缴交了相应的赔偿款。

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郭某炎的悔罪表现,永春法院当庭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郭某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04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作为全省首例同时采用“生态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审理的生态环境案件,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与技术支持的深度融合。永春法院的创新举措不仅有力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也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生态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

实现“一案多赢”

自2012年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照在其管护的自留山山场内,未经任何林地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了猪舍、饲料房、管理房等设施,共计占用林地19.44亩。经鉴定,这些被占用的林地均为一般用材林,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高达114635元。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新罗法院特别聘请了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成员、福建省龙岩市林业局高级工程师吴红作为本案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吴红全程参与案件审理,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审查论证等方式,对鉴定结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估,并提出了合理的生态恢复补偿建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预缴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及罚金,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鉴于此,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从宽处理。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新罗法院聘请了生态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案件审理,通过辅助勘验生态损害现场真实性、审核专业司法鉴定合规性、出庭质询鉴定人员生态系统损害专业性问题等方式,协助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新罗法院通过同时引入“技术调查官+鉴定人员”,分别出具“技术意见+质询意见”的生态环境审判新机制,有效解决本案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问题。

此外,坚持惩治与修复一体的司法理念,在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本案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由生态技术调查官提出案涉生态系统损害修复的合理化建议,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费,并积极履行案涉山场审批手续及生态修复措施,防止生态环境次生损害发生,以惩促改促防促修复,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生态、提质增效“一案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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