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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相关概念的基本特点

更新时间:2009-05-06 10:09 来源:环境污染与防治 作者: 周炳炎,郭 平,王 琪 阅读:2130 网友评论0

摘要:固体废物法对废物的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当中,对这些概念缺乏深入认识,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调查、认定、统计、管理、预测、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与废物相关的行动出现偏差甚至不准确。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废物利用、处置、贮存、排放等概念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观点。

关键词: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利用 处置 贮存 排放

当前,在我国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中,由于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废物的利用、处置、贮存、排放等基本概念把握不准,导致在实际管理中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调查、鉴别、认定、统计、管理、预测和设施建设等一系列与固体废物相关的行动出现偏差甚至不准确。因而,作为基础性的研究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认识固体废物相关概念的基本特点。

1  我国《固体废物法》中固体废物及相关概念

我国《固体废物法》中定义了固体废物相关的概念,包括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和利用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1 ] 。

2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概念的基本特点

固体废物概念至少有以下基本特点: (1) 固体废物是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被消费者或拥有者丢弃的物品(材料) ,这个特点意味着废物不再具有原来物品的使用价值,只能被用来再循环,处置,填埋、燃烧或焚化,贮存或作为其他用途; (2)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无法直接被用作其他产品原料的副产物,这个特点意味着废物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不能直接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来使用,如果是间接地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来使用,那么,没有使用或无法使用的部分不能产生二次环境污染; (3) 固体废物包含多种形态、多种特征和多种特性,表现出复杂性; (4) 固体废物具有错位性,意味着在特定的范围、时间和技术条件下,固体废物在丢弃或最终处置前有可能成为其他产品的资源或被其他消费者进行利用,也就具有了废物利用的价值[2 ] ; (5) 固体废物具有经济性,其经济性取决于废物利用价值的大小和对废物利用的经济鼓励政策,当固体废物能获得价值时,就比较容易进行利用,经济性是固体废物利用的主要动力; (6) 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不论是什么形式和种类的固体废物,总会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以及环境产生或多或少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危害性大的废物就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定义具有法律上和科学上双重性特点,首先,因为它的危害本质,各国都比较重视对它的管理,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定义,体现废物对人类和环境具有危害性这个本质特点。但是仅仅有法律上的一般性表述还不够,还要体现科学上的对危险废物界定的准确性,通过具体种类的废物详细列表、建立实验方法和鉴别标准、建立排除方法等形式的结合, 形成一个完整的判别体系和科学的判别程序。危险废物的定义以美国最为全面、最具有代表性,RCRA 中法定定义和详尽的废物列表以及鉴别标准共同作用,使危险废物概念具有较多的定性和定量特点,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性。

我国对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定义较多地体现了表面现象,没有体现本质特点和我国废物产生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危险废物定义比较笼统,分类不够细致,目标不够明确。现有的分类体系和鉴别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对企业和基层环保管理部门的实际指导作用不强,需要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概念包含的内容进行修正拓展。

3  固体废物其他相关概念的基本特点

固体废物其他重要概念包括利用、处置、贮存和排放等,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分别对这些概念的特点进行阐述。

3. 1  利 用

首先,利用是将废物作为原料或替代原料的材料进行再循环,也即通过作为生产其他产品的原材料得到进一步利用,具有资源利用价值;第二,有的固体废物虽然以处理处置为目的,但经过处理处置后可导致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从而使材料得到利用,这种情况也是利用;第三, 固体废物作为原料、燃料或其他有用资源得以利用时,废物就成为了生产原料或资源,但前提是要符合原料的要求或资源的特征,满足生产或使用的要求, 其产品也要满足一定的质量要求;第四,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由于利用产生的污染物和环境污染,这是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第五,固体废物利用是基于废物具有的经济性,废物的经济性是导致废物利用的普遍法则。

3. 2  处 置

理解《固体废物法》中处置的概念,包含了几层含义:第一,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填埋场处置、土地处理、焚烧处理、深层灌注处置、矿井处置以及其他物理、化学、生物等的方法;第二,固体废物处置目的是要改变固体废物的数量和性质,即减少数量、减少污染和消除危害;第三,固体废物处置包括一些环节,通常所说的固体废物处理或预处理, 可以看作是固体废物处置的一个中间环节或预处置环节。当然,固体废物处置的中间环节不排除可能导致固体废物利用和贮存的目的;第四,固体废物最终处置非常重要,必不可少,最终处置一定是在固体废物设施或场所中进行,这些设施或场所应该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如在我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的污染控制要求,以保证最终处置是安全的;第五,固体废物处置实行“产生者处置”和“强制处置”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无论是采取直接形式(自行处置) 还是间接形式(委托他人) ,产生者的处置义务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能置之不理。危险废物处置非常重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处置形式:一是将废物的有害成分在产品中得到固定从而达到解毒目的的处置,这种形式有时容易与废物利用搞混淆,关键看目的,如果目的是在于解毒、消除危害,而不是为了生产产品,那么,就属于处置; 如果目的是将废物作为产品的一种直接原料或替代原料,缺少这种原料产品就难以形成,那么,就属于利用;二是危险废物的化学转化处置形式,化学成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发生变化,通过这种变化可以实现数量减小或消除危害;三是危险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例如,危险废物在土壤中的处置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将废物进行生物分解,从而达到消除危害的目的;土壤处置方式受到土壤容量的限制, 废物浓度高、数量大、施加时间长时容易导致土壤污染;这种形式与废物作为农业肥料施加到土壤中的形式是不一样的,前者属处置,后者属利用,因为,后者能导致土壤改良使作物增产或生态改善,但危险废物能作为改善土壤的肥料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四是危险废物的最终填埋处置,在安全填埋场中处置危险废物是废物的最后选择方法,目的是埋藏或改变危险废物的特性,或将危险废物包容和隔离起来,使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即时和长期威胁降到最低程度。由于废物一般不会发生降解或蜕变,所以理论上填埋场中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威胁将是长久的,没有稳定和稳定期的概念。因此,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的要求非常高。

3. 3  贮 存

分析《固体废物法》中贮存概念,废物贮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要贮存在专门设施内或场所内,而且要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二是贮存目的是为了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所以废物贮存是临时措施或短期行为,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1 ] 。这样,废物的贮存与废物的处置和排放(倾倒) 就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填埋处置是利用安全填埋场最终处置废物的一种技术措施,而废物排放 (倾倒) 实质上是没有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一种不合规定的向环境排放废物的行为。分清楚贮存和处置的区别,在废物管理当中非常重要,对现有许多固体废物的处置行为可以进行基本定性。

我国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的要求。贮存形式包括置于容器中、灰场堆存、围墙内堆存、渣场堆存、尾矿库堆放和矸石场堆放等。

3. 4  排 放

由于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持续性,造成的污染治理困难,生态恢复成本高昂和缓慢,以及环境容量有限,一般不考虑固体废物在环境中的自净作用,因此,不应该向环境中“排放”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法》中没有“排放”的定义,但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然而,我国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的统计中有"排放" 数据一栏,因此,可以将"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理解为固体废物排放的具体形式。今后,擅自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该禁止。

但是,由于处置设施不足、环境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资金缺乏、地理条件和历史等原因,我国每年仍然有几千万吨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到了环境中,落后的小企业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的主要点源。向环境中排放或倾倒危险废物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向江河湖海倾倒。倾倒是将危险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过处理但没有达到无害化要求直接排入水体或者通过管网排入水体,水体包括海洋、大江、河流、运河、水库、池塘和水井等,可以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后果相当严重;二是将危险废物堆存或放置在无防护措施的土地上。这种情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污染土壤、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甚至容易被转移导致去向不明,危害后果很严重;三是与生活垃圾的混合处置,与生活垃圾共同处置本来是一种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选择,但由于迄今未能了解清楚危险废物在填埋场中的详细变化行为,因此,共同处置(混合处置) 已经被许多国家禁止。我国《城市垃圾卫生填埋标准》中规定危险废物不能进入生活垃圾[3 ] ;四是在不符合标准的填埋场内处置。在没有达到标准的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相当于埋下了一个危险“炸弹”,随时可能产生难以挽救的严重后果,无异于向环境排放危险废物;五是在非专用焚化设施中焚化。危险废物的焚化,原则上不允许有任何泄漏、扩散或新的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或形成(二次污染) ,因此应该在专用焚化设施中进行,主要是为了保证有毒有害废物分解彻底。非专用焚化设施的设计要求没有专用焚化设施标准的高,有的甚至是非常简陋的设施,没有任何焚化工况条件和后处理设施,在这样的设施中焚化危险废物很难保证危险废物处置彻底,存在向环境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空气环境的隐患;六是向空气中排放。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贮存在容器中的危险废气,包括容器损坏导致泄漏、违规操作导致泄漏、违法偷排等。对气态危险废物必须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必须进行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当然,还包括危险废物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如石棉废物处置不当,向空气环境中散发石棉粉尘;危险废物不完全燃烧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

4  结 语

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废物利用、处置、贮存、排放等概念包含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只有充分认识其本质含义和基本特点,才能更好地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界定和统计,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固体废物管理对策、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置规划。

参考文献

1  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赵由才.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  李金惠. 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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