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 西藏开征水资源费
目前,西藏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收取水资源费的省级行政区。西藏的江河湖泊比较多,水资源比较丰富,以前,单位和个人打井或从江河湖泊取水,都是免费的,不过,这一“免费的午餐”不会再享用太久了。日前,《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
9月8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水利厅水政处处长周大才,他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水资源费全额上缴财政
《办法》规定,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书。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需自治区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申请批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据介绍,水行政审批机关所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等方案的制定以及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用水定额等标准的编制;水资源监测以及河流、湖泊、地下水水质监测等;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及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水资源管理。
征收标准经营性取用水较高
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取用水类别划定不同的标准:工业取用水,地表水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4元/立方米;养殖业取用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2元/立方米;城镇生活和公共事业取用水,地表水0.01元/立方米,地下水0.02元/立方米。地热水、矿泉水、娱乐三类经营性取用水收费标准较高,地热水为0.30元/立方米;矿泉水3.0元/立方米;娱乐取用水,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6元/立方米。
“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与国内其他省区相比很低。”周大才说,其他省区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0元到50元不等,如青海省为20元/立方米,我区为3.0元/立方米。目前,我区生产的5100矿泉水在拉萨市场上的售价为每瓶5元,而1立方米的矿泉水可装2000多瓶,征收水资源费后,一瓶矿泉水的成本几乎没有增加。
《办法》规定,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交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30%以下的,超计划取水部分按标准加1倍计收;超计划取水在30%以上、60%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按标准加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在60%以上的,超计划取水部分按标准加3倍计收。
植树造林不用申领取水许可证
《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农牧区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地区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300立方米的;农牧区学校和城市供水管网不能覆盖到的学校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植树造林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另外,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交纳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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