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缴费范围扩大
更新时间:2009-01-0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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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扩大了水资源费缴费范围。
这次实施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水资源费缴费范围。
1988年水法实施开始征收水资源费,但是当时有一部分用水主体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一部分中央直属水电企业没有征收水资源费,农民用水没有收水资源费。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除了水法以及国务院460号令规定的不收水资源费以外的,其他都要交水资源费。
水利部官员表示,农业用水其实也应该纳入征收范围,但是目前是否征收由各地方政府决定。但是对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一定要开征水资源费,以控制水资源过度开发,调整水资源配置。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制定,根据用水量确定缴纳数额,地方征收水资源费后按比例上缴中央,对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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