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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出炉

更新时间:2009-12-01 12:01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 阅读:452 网友评论0

近日,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邯郸市正式立法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凡尾气超标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经维修、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仍不达标的,应当强制报废。据悉,这也是我省第一个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100多万辆汽车成“污染大户”

邯郸市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达100多万辆,机动车污染已占空气污染总量的40%以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导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处于失控状态。邯郸市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不符合出厂时所标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主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居民购买达到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凭相关资料免于首次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

在用车辆与安检同步进行

按照《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达标标志发放、检测机构管理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处罚等。

邯郸市所有在用的机动车辆必须定期到指定地点接受环保检测,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当先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排气达标标志;不符合标准的,车主应当进行专项维修,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取得达标标志。

已经使用多年的机动车如果经过维修、调整、改用清洁燃料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仍不合格,一律强制报废。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不收取检测费用,其与正常安全检测同步进行,即新车自购买之日起,前六年为每两年检测一次,以后则为每年检测一次。

车主未办理或者使用过期的排气达标标志,公安交警可以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转让、涂改、伪造标志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以500元罚款。

据了解,预计自2010年5月1日起,邯郸市将正式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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