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推行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机制
更新时间:2010-09-10 09:38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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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山西省政府印发,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 《山西省环境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补偿办法》进入试运行阶段。
办法共计七项:一是明确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为市、县政府和企业。二是 明确补偿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超额减排的数量进行核算,市、县政府与企业按相应 的公式进行核算,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三是明确补偿金来源;补偿资金由 省政府从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安排;市、县政府也可从煤炭基金 中列出专项资金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政府或企业予以补偿。四是明确申报条件和要 求;对申请补偿资金的市、县政府和企业均提出明确条件和要求,省环保厅将对申报 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现场验收,出具 验收结果报告,并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告。五是明确补偿额度;企业、县级政府 、市级政府每超量减排吨二氧化硫分别补偿1000元、1500元、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 分别补偿2000元、3000元、4000元。六是明确补偿金用途;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市、 县政府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环保治理等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项目的固定 资产投资。七是明确惩罚措施;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全额收回补偿资金,并在媒 体上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环保资金;涉嫌其它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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