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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垃圾为何以邻为壑

更新时间:2012-02-04 09:34 来源:商都网 作者: 阅读:947 网友评论0

近日,安徽发生危险化工废料跨省倾倒污染事件。在利辛县倾倒点,几十米外就能闻到刺激性气味,黑褐色液体从破桶里流出,被污染土壤装填了1700多个编织袋、重达80吨;毒性强且致癌的化工废料,被随意倾倒在河坡上,随时可能导致大面积水体严重污染。(2月3日《京华时报》)

2009年底,浙江东阳一制药公司将1000多桶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给一家没有资质的承包商处置,后来被转手给利辛和涡阳的个别村民,导致“毒垃圾”跨省倾倒,阜涡河长达10公里水质受到严重威胁。

如今续集重演,相似一幕再现,再一次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即所有污染事件都是逐利心态下的“人祸”。徜若惩戒措施失之过软,如同“牛栏关猫”,那么类似事件就难以禁绝。从康菲漏油海洋污染,云南铬污染到广西龙江镉污染,不断出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得出的教训是,如果不能在治理手段上更狠更准,那么环保不过是说说而已。

安全、环境等领域处罚法条普遍偏软,是不争的事实。其间有典型案例可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污染物流入到第二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结果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2011年康菲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严重漏油事故,840平方公里的海域受到污染,10亿赔偿成了糊涂账,而罚款据说不会超过100万元。2009年发生在利辛和涡阳的污染事件,涉事企业也仅一次性赔偿垃圾处置费用220万元了事。

国内实业界还出现了一个现象:少数企业宁愿将巨额经费用于广告也不愿投资于环保,哪怕当地群众怨声载道。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相关处罚偏弱,无以产生震撼作用。与之相反的是,国外却倡导“严刑峻法”,以新加坡为例,维持洁净环境的“撒手锏”是重金罚款——随地吐痰者将被罚600美元,第二次将高达1200美元。

就此案来说,真正应受到关注的并非贪小利的倾倒者,而是图大利的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危化品”废料是不允许个人私自处理的,而正规途径处理“危化品”废料成本非常高。此番情形,跟2009年发生在利辛和涡阳的毒垃圾跨省倾倒事件如出一辙,若没有浙江那家企业方面的问题,“危化品”断然无法轻易流出。在这条利益链中,涉事企业无视法规是当中的关键一环。究其原因,法律处罚条文偏软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纵容。

对于诸如此类性质恶劣的案件,除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之外,更要积极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且在具体赔偿和处罚上应当更加严格,使涉事人员和企业付出惨重代价,以此彰显法律尊严,也才能达到“惩一儆百”的效果。而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提和基础是,政府在加大监管的基础上,一方面要用好既有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合力引导和依托社会监督的力量,并将其发挥到最大化;另一方面,必须优先提升环保法律的震慑力,尽快将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使其成为治理的有效武器,以及悬在环境责任主体头上的利器,而不是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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