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泥行业:新改扩建生产线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
山西省环保厅日前发出《关于开展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的通知》,全面启动全省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以确保山西省氮氧化物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的完成。
山西省指出,水泥行业成为山西省继电力行业之后的第二大氮氧化物排放行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山西省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为此,山西省将水泥行业列为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行业,开展氮氧化物减排攻坚。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山西省提出将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要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同时,按照《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水泥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相关要求,2012年底前全面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此外,山西省规定,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限期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脱硝效率不得低于30%;各市在2012年底以前,至少要完成一家水泥企业试点烟气脱硝项目。
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除按期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外,限期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限期在2013年底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对于所有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山西省规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烟气脱硝设施应同步配套DCS系统,详细记录脱硝设施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一年。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脱硝设施停运,企业应立即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否则按环保设施擅自停运进行处罚。
为了强化水泥脱硝工作责任制度,山西省要求各相关水泥厂要在通知下达后45日内,向省环保厅、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提交治理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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