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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8月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2-06-21 08:32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祝楚华 阅读:614 网友评论0

5年买一次指标排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5种情形限制交易。

被列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的、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处于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被区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不得交易排污权指标

8月1日起,成都的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得花钱购买排污指标了。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下称《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按该《规定》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仅为重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其他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将逐步纳入。《规定》称,排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核定的排污量,在环境交易机构通过场内交易获取,并由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排污许可证方式予以确认,有效使用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购买。排污单位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应当逐步实行有偿获取。

《规定》同时称,排污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排污权指标连续两年闲置或者连续两年使用排污权指标不足80%的,环保部门可回购其排污权指标。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排污权指标等行为,还可将其无偿收回。

根据《规定》,排污权交易应通过网络竞拍、电子竞价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对公开竞价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排污权交易,可由环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按照挂牌价交易。

《规定》显示,被列为环境保护信用不良的、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处于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被区域限批的,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不得交易排污权指标。

《规定》称,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纳入财政预算。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专项用于排污权指标回购、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和区域环境污染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如果超过了其指标的排污量,则由市或区(市)县环保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指标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中,弄虚作假骗取排污权指标,或者在环境交易机构外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等,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则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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