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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9大环保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12-07-25 07:32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 阅读:1670 网友评论0

7月24日,在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高院院长张忠厚作了有关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悉,2007年至2011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资源与环境保护案件5463件,其中,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二年即2010年,审理涉生态环境案件1196件,同比上升19.9%。当天,省高院还公布了涉生态环境案件9大典型案例。

13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介绍,在审理的各类资源与环境保护案件中,刑事案件2635件,占48.2%;民事案件75件,行政案件1793件;自然资源保护非诉执行案件960件。

5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涉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635件,涉及被告人4036人。其中,依法审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红豆杉、香樟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2429件、3852人;依法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及杀害穿山甲、天鹅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69件、103人。

此外,依法审理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03件、199人;依法审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22件、22人。

全省各级法院对积极组织、涉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人依法从严从重判处,5年来共判处1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171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共判处3274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缓刑。

根据涉生态环境犯罪的贪利性特点,对2823人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罚金刑的确定适当考虑生态环境恢复成本。

多个法院设环保法庭或审判庭

在审理涉生态环境案时,江西省法院大力加强制度创新,尤其是创新环保诉讼模式,畅通维权通道。

一方面,针对生态环境案件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组成环保审判庭或巡回法庭。2010年8月,九江中院组织境内修河流域沿岸的修水、武宁、永修、共青城4个基层法院成立了“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议庭”,鄱阳县法院也于今年初设立了环保法庭。

另外,创新司法保护机制,修复生态环境。在失火、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积极促成被告人用补种树苗、义务担任护林员等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把林地的恢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督促被告人主动自觉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积极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禁止令制度,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或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采伐林木。

环保案审理存“三多三少”

据了解,从审判工作来看,存在若干影响生态环境司法的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存在“三多三少”现象:环保纠纷数量多,进入司法渠道的少;涉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多,平等主体之间提起的污染侵权诉讼少;传统类型环保案件如森林资源犯罪和水污染侵权案件多,新类型案件如噪音、光热、电磁污染案件少。

同时,环保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相互冲突和滞后现象仍然存在。如在环保案件原告资格、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民事责任形式等问题上,民事法律与环保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长期缺位;刑事法律中也没有针对涉生态环境犯罪的破坏性特点,设定恢复性刑罚种类或司法机制等等。

将引入环境司法速裁机制

省高院提出,今后将引入环境司法速裁机制,为环境司法设立绿色通道,提高环境案件立、审、执、结效率。同时,探索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对于有证据证明污染存在,且需要立即停止污染行为的以避免环境损失扩大的,在立案后先行裁定污染者停止污染行为。

另外,适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尤其是在环境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法庭或环境案件合议庭,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运行模式。

统一司法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拟制定破坏资源环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和民事审判赔偿标准与范围的有关规定。

此外,加强执法联动,建立环保执法合作机制。省高院拟在今年10月份召开第二期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同时,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出台与省环保厅的环保执法司法合作备忘录。

9大环保典型案例

非法杀害野生动物案

2010年1月,金正海、汪宇欢先后两次杀害天鹅21只、白额雁2只,张艳湖在明知的情况下运输了天鹅15只、白额雁2只。经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金正海、汪宇欢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万元;张艳湖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案

2009年3月17日,钟国昌、黄永财将一株红豆杉锯倒并裁成段。经黎川县法院审理,钟国昌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黄永财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4万元。

有毒化学废料污染环境案

2010年9月5日,徐佐华将129桶装有有毒化学废料的物质倾倒于附近水塘中。致使水塘污染因子严重超标。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徐佐华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诉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案

铅山县河口镇清湖村村民丁某开办的榨粉厂产生了噪声污染和煤烟灰尘污染。接到投诉后,铅山县环保局迟迟未采取相应措施。附近居民王某等人认为铅山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后,于次日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得知被告铅山县环保局已履行了职责,自愿从法院撤诉。

樟树市一家企业强制执行案

丰源焦化有限公司自2003年筹办以来,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投产,严重污染环境。2008年4月14日,樟树市政府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关闭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未履行。樟树市政府向樟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市政府的行政处罚予以支持,对涉案的丰源焦化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迅速关闭了该公司。

江西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

新余市河下镇仙女湖花园山庄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及新余市鹿洲发展有限公司在距离新余市第三水厂取水口1964.41米处设置养鹿场产生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新余市第三水厂的水源。

2008年10月底,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江西省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本案最后达成调解。

汽油污染饮用水侵权案

2010年2月22日,被告驾驶载16吨93号汽油的油罐车途中侧翻,汽油外泄并引起火灾。大火被扑灭后,被告未对倾泻在地面汽油进行处理,导致汽油浸入当地居民的饮用水压井,并致黄伙生、黄小宁清洗水井时因吸入汽油及一氧化碳死亡。宁都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4.95万元,被告向原告赔偿440034.19元。本案经赣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后生效。

房屋装修噪音损害赔偿案

2009年4月,何慧敏与九天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对“火凤凰KTV”进行装修。随后,该KTV被认定为噪声超标须整改。何慧敏要求九天装饰公司重新装修遭拒绝。

何慧敏认为九天装饰公司构成违约,请求铜鼓县法院判令九天装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万元。经铜鼓县法院一审及宜春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九天装饰公司赔偿何慧敏45933元。

有害物质污染稻田赔偿案

2005年上半年开始,上饶县冷水铺村村中稻田陆续出现连片枯死及不抽穗现象,经鉴定,上述现象系稻田被有害物质污染所致。

2005年7月1日,上饶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证明丰泰、旭峰两公司排污不符合国家标准。据此,105名村民将以上两公司诉至法院。两公司将枫岭头镇及上饶经济开发区追加为被告。

最终上饶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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