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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不达标汽车将限制上路

更新时间:2012-08-25 12:45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作者: 阅读:1208 网友评论0

 

本报讯 罗序泉 记者 曲倩影 记者昨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防止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我市决定从9月25 日起,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
 
采用双色管理模式
 
我市此次启动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工作涉及在南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我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不包括挂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标汽车限制上路
 
根据方案,对于初次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辖区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我市将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领牌凭证、机动车交易凭证及复印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针对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时,将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2013年3月1日起,还需提供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针对换发车辆:机动车所有者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市民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记者了解到,经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到我市具有资质(II类及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治理维护,凭治理维护证明在我市取得环检资质的任一检测点复检。对复检合格的车辆,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复检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方案要求,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含外地车辆)和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共设置13个核发点
 
为方便市民,我市此次共设置了13个核发点。初次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辖区内转移登记以及遗失补发的机动车环保标志需要在赣安牌照制作中心核发。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则在其余12个核发点核发。此次我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市环保局有关人员提醒,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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