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邕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提请审议
邕江是南宁的母亲河,邕江水环境的好坏受到南宁市民的关注。近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了《南宁市邕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既突出水污染防治这一重点,又对水生态保护提出要求,以推动邕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规范流域建设开发,加大河流管理保护力度,促进全面、持续改善邕江水环境质量。
近年来,邕江水环境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流经市区的属于邕江支流的城市内河污染日趋严重。为了控制污染物排入邕江,《条例(草案)》拟规定,邕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污染物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在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邕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获批准的,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当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些行业产生的污水,仅凭污水集中处理并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可能引发二次污染。因此,对于这些特殊的行业,《条例(草案)》拟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排放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所列污染体的污水;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产生的污水的单位,应当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
另外,《条例(草案)》拟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邕江流域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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