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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之痛,环保执法之殇

更新时间:2013-01-16 11:42 来源:法制文萃报 作者: 阅读:1286 网友评论0

在经历长达8天的工作后的人们,本应在1月12日开始的这个周末携家人到户外亲近自然,休憩身心,但一场空前的阴霾用真实告诉我们:大气环境是多么令人担忧。而当我们怀着愤懑审视这一切的时候,就不能不进一步追问是什么造成了这样的境况。无疑,快速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过程中,发展需要环境付出代价,但近日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在追究真相的时候,却更让我们心惊胆战:许多可避免损害、可减少污染的事故,其实本是人祸。

领导向记者道歉,不是真相

1月9日晚,央视记者在跟随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人员调查湖南平江县汨罗江边白杨造纸厂排污情况时,遭到一些人围堵,并被抢夺摄像机。记者赵喜在保护摄像机时额头被打伤出血。而记者打110后,离现场仅5分钟车程的派出所民警一小时后才赶到。

这一事件在经央视和国内多家媒体曝光后,迅速成为新一起舆论热点话题。就此次事件而言,当地政府的应对似乎足以告慰伤者和舆论:事发当晚,平江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为正副组长的事件处理工作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白杨造纸厂进行全面调查;由纪委监察局对公安接警出警不及时和环保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迅速进行调查,要求作出严肃处理。岳阳市委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徐新启代表市委市政府迅即赶往平江看望慰问赵喜,平江县政府主要领导已向赵喜当面致歉。截至目前,该事件的初步处理为平江县纪委、县公安局对公安局110值班长、伍市镇派出所教导员、副所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撤职处理,两名伤人者被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记者被打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但纵观这些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基本两种情况:一是调查拖沓,时日漫长,不了了之。另一种是快速应对,赔礼道歉,处罚一两个“打酱油”的当事人,但事件的真相飘忽无踪。这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涉事方迫于某种压力,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摆平”最后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无论什么结果,最终公众都被以上避重就轻的姿态所蒙蔽,导致殴打记者方隐藏了更为严重的其他事项。在这一事件中,应该如何处置殴打记者的违法人员,自有执法机关衡量。但笔者想仅从以下方面追问一下。

首先,殴打记者的背后是谁指使?我们看到,每次记者被打,最后警方抓的人,都是直接参与伤害的嫌疑人。这些嫌疑人明知是记者采访都敢打,如果不是直接的利益人,那么背后肯定有人指使。所以不但要惩处直接责任人,更要清理出背后指使人员,予以严惩。这样才能服众,才能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其次,记者是去拍摄企业排污情况时被打的,那么涉事企业是否超标排污,是否合法?根据媒体报道,在岳阳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可以查询到,涉及此事的平江县白杨造纸厂营业执照号码为18644898-8,显示状态为已注销,从法律上来讲,白杨造纸厂就是一家不存在的企业。而从国家工信部网站显示,早在去年6月,这家年产量8000吨的白杨造纸厂就被工信部列入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目前,该厂仍在顶风违规生产,且每天向汨罗江排放污水达118吨。就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已决定将提起公益诉讼。显然,非法企业非法排污的事实已确定无疑。

现在的处理结果是,违法嫌疑人被抓,政府主要领导再诚恳道个歉,这事儿似乎就已大事化了,公众的眼球也因此被转移到关注如何处理打人事件而忘却了应关闭企业竟然光天化日非法排污这个谜团所在。接下来,此类事件一贯的规律是,再过几天,当新的舆论热点出现时,这个话题就会被慢慢冲淡。就此,我们是否应该说一句:当地政府这招“转移疗法”真高明!

更关键的问题是,如此严重的非法排污,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是否真的一无所知?一个简单的事实是,远在湖南的企业,连央视记者都能得到消息来拍摄了,而尽在咫尺的村委会、镇政府以及县环保部门却都一无所知,这符合常识吗?如果是在当地政府知道自己辖区内关停企业公然排污的前提下,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放纵企业排污,那么,这个问题更必须一查到底,有无渎职,有无隐瞒,有无权钱交易,这些都必须明确告知公众。否则,抓几个人,就能掩盖一起严重污染事件,这对于某些人和利益方而言,就真成一笔多么划算的交易。

记者赵喜的被打,为这一起舆论监督环境污染事件抹上了一抹血色,但这抹血色并不能让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真相被遮掩,相反,它提醒我们,这起事件背后可能有人祸!

公众利益至上,还是规则至上

近期另一起更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当地政府无视环境、规则至上的嘴脸已赤裸裸暴露无遗。1月5日,一条新闻成为各大媒体焦点:地处山西省长治市的国企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输送软管破裂,当地虽然截留了30吨苯胺,但仍有约8.7吨苯胺泄漏到浊漳河中。

苯胺毒性到底有多大?中毒者会出现头晕、头痛、心跳不规律、抽搐、昏迷甚至死亡。此外,美国环保署(EPA)已将苯胺归类为可能的人类致癌物。但剧毒化学品大量泄漏并不是这条新闻最爆炸性的信息点,关键词在于泄漏发生在6天前,而泄漏企业和长治市政府一直秘而不宣,导致错过最佳污染防控时机!这种“秘而不宣”首先体现为当地政府没有及时通知当地民众。当地人尚且不知,更勿论上级乃至省外位于山西下游的河北河南了。于是,直到5日下午,位于下游的河北省邯郸市才接到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前后相差5天。这种瞒报、迟报使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受到影响,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引起河北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市民出现抢水储水恐慌。

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追责当不可避免。根据2012年3月山西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污染事件本该2小时内报告,到底是什么原因拖延了5天?面对民众质疑,6日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五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

官员的解释振振有词,一个“按规定报告”就把所有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这位负责人所说的规定是什么规定?由谁制定?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官员的瞒报、漏报真的可用这些所谓的规定来解释?所以,对于这种解释,民众当然不买账。随着舆情的激烈抨击,当地官方开始进一步“闪展腾挪”:1月6日晚间,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直接发生事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天脊方元公司总经理陈建温、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勇杰等4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撤职处分。紧接着,1月7日,山西官方首次明确回应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表示,事故在2012年12月31日发生,直到1月5日才得以披露,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向公众道歉。

“从按规定报告”到“认识不足”, 这样的解释太缺乏公信力。事实上,作为国企和当地的“纳税大户”,天脊公司在环境方面“犯错”已不是第一次——在过去三年内,有六个季度曾因污染超标排放被山西省环保厅通报。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的企业环境监管信息数据库显示,2012年两个季度中,天脊公司因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在2012年第二季度,天脊公司被发现废气排放超标2.4倍。在2010年和2011年的八个季度中,天脊公司也有四个季度被省环保厅通报批评和罚款,原因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2年2月,山西省环保厅曾宣布,天脊集团2011年全年连续多个季度超标排放,属严重环境违法、性质恶劣,省厅依据挂牌督办程序进行公开督办,但显然我们没有看到督办的效果,整改停留在口头上。这次事故发生后,长治市政府称要对浊漳河流域112家化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排查隐患。可直到1月7日下午,天脊集团还在继续生产。就是这样一家视公众利益为无物的国企,在2011和2012年度,还连续获得了长治市环保先进单位的荣誉,这是何其讽刺。

围绕着这一事件,一个规则至上的事实已毋庸置疑,而这个规则就是,与公众利益相比,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鱼水关系更重要。近年来,许多污染瞒报事件都表明,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企业固然不乏瞒报、迟报、低报的冲动,而政府出于“政绩决定帽子”等方面的考虑,也往往会在具体监管上偏向于企业一方。据报道,近年来,长治市一直在强力推进从传统产业到新兴产业的转型,其中煤化工产业被赋予极为重大的责任。长治市政府网1月7日发布消息称,去年12月24日,潞城市天脊集团两大转型项目开工奠基,潞城市四套班子领导悉数出席,“项目全部投产达效后,可实现产值5亿元,利税3000多万元,将成为世界第二、全国最大的硝酸铵钙生产基地”。

事实上,2011年云南镉污染事件、2009年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以及2006年松花江支流污染,这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多数企业作为污染大户虽多次被查处,但仍顶着环境标兵等荣誉,而当地政府也都倾向于牺牲环境来赚税收和政绩,被牺牲的,只有公众利益。

法治不出,奈人祸何

一起起污染事件背后的人祸因素,让公众期盼法律的严惩。其实,针对环境事故,我国并非无法可依,宪法、环境保护法,各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专门法及实施细则,民法通则、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也都列有针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条目。但长久以来,环境法规的执行仿若习惯了利益链条在背后若隐若现。在平江县和长治市领导者身上,我们看不到他们强有力依法施政的水平,看到的却是替污染企业挡风避雨,不惜牺牲公众利益的所作所为。

《韩非子•有度》中曰:“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大意是,法是治国的重要保证,而执法的人又对法的效用起重要作用。执法者能有力地保证法的执行,就能使国家安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执法不力,就不能充分发挥法的作用,国家就会混乱、衰败。值得庆幸的是,1月9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生效。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渎职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且“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必须严惩。这将是我国下一阶段高悬渎职枉法者头上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但有关法治方面的困惑并不仅如此。官员渎职将法办,那造成污染的企业又该如何呢?目前,邯郸一民间组织“冬泳协会”已向天脊集团提起公益诉讼,向其索赔近3亿元补偿,用于邯郸市民的“精神补偿”。但就我国目前环保赔偿现状而言,官司前景并不乐观。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例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实际情况中,企业造成环境灾难,多由环保部门出面给予行政处罚,但罚款比起污染带来的危害和企业从中得到的利润,常常是不对等的,至于当地居民受到的伤害,往往也被忽视。而且对于民众的赔偿往往是一次性的,对长久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来说,很多都是潜在病,发病周期很长。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后,福建政府仅仅赔偿渔民损失的鱼,而其他方面的损害,纠葛至今,并没做出赔偿。

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环境问题是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在环境保护及污染事件中,公众知情权一直是媒体与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点还是空白,虽然多家环保机构曾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谏言增加水污染事故中公众知情权的规定,但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结 语

人祸留给我们的,不能仅仅局限于愤怒和思索。它需要政府知错能改,而最终的归结点,应是法治的大行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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