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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环评造假,方有环保公信

更新时间:2013-01-30 07:52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阅读:595 网友评论0

调查表涉嫌造假,评估方法失当,秦皇岛西部垃圾焚烧厂项目环评失实事件,再次将环评造假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公众关注的原因还在于,这并非个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纠纷事件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环评造假现象。本应作为环境风险过滤器、安全阀的环评制度,却屡屡成为“大漏斗”,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环评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通过事前控制,环评制度既可以有效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也能够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保护制度,我国更是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国公民环境意识的提升,公众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异常敏感,环评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苛的审视,也承载着相关部门机构的环保公信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环评造假尤为引人注目,也更加不可容忍。

从社会背景看,环评造假是政绩冲动的外在表现。虽然中央早就提出要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但是在有些地方GDP依然是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很多时候,面对招商引资项目、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重点项目,环评仅仅是走个程序而已。一些人因此不以为然,不过是走形式,造个假又有何妨呢?

从制度设计看,现有环评制度的不足,也为滋生造假提供了温床。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环评单位往往需要“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想方设法确保环评报告获得通过。环评这个过滤器成了大漏斗,许多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反而通过环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造成了一起起本不应该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

从环评流程看,环评程序不透明也是环评造假严重的原因之一。尽管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环评中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依然不足,公众意见处理走过场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较低。缺少了有效的公众监督,缺少了公开透明,环评单位才有了造假的空间。

在这个意义上,杜绝环评造假,一方面需要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环评制度设计,切断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保障环评单位的独立自主性;加强公众参与进程,实施重大项目环评报告公众听证制度,使造假者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正如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所言,“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事业已经大为发展,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相较于环境污染,人们更关心政府的态度决心,更关注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只有从源头遏制类似环评造假等现象,才能不断构建环保公信力,从容度过环境敏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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