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全国性规划年内出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进行了规范,并明确加大对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相关部门已经在编制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规划计划将于年内出台。
“城镇排涝能力建设严重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这是业内专家给出的评价。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条例还对污水和污泥处理做了相关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补齐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既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规划,也需要加大投入。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加大投资方面提出,要注重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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