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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行动

更新时间:2013-11-19 08:54 来源:长城网 作者: 阅读:1773 网友评论0

记者从18日下午召开的河北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至2014年5月,全省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据介绍,这也是河北省环保史上最大规模的联合执法行动。

重点整治电力、钢铁等行业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行业是电力、钢铁、建材、焦化、造纸、纺织、石化、制药、化工、食品、制革、垃圾处理等,特别是“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以及国家明确淘汰类污染项目。

重点打击对象有九类,分别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或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毒物质,导致水源、土壤、植被受到污染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或者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废水排放和大气排放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在线监控设备数据造假的;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中恶意偷排特别是异地非法倾倒的;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保护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执法

遇地方干扰保护,可指定指定管辖或直接侦办

行动中,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将按照联合执法机制,对环境污染源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建立信息档案,为侦查办案提供信息储备。行动中,对公安机关环境污染案件线索核查的请求,环保部门将同时指派监测、环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与公安民警捆绑作业,配合做好污染物取样等工作。环保部门在执法时遇有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公安机关将及时介入,依法追究其责任。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或者直接侦办,打破地方干扰和保护。同时,对涉及省外的重大案件和线索,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上报,由省厅申请公安部挂牌督办,统一协调指挥,全力予以侦破。

对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的,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要求,县级环保部门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级环保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已破获环境污染案件195起

11个设区市、2个直管县、54个县区已建立环保警察队伍

据省公安厅厅长董仚生介绍,河北是全国第一个在省、市、县三级成立专门环安队伍的省份,2013年以来,全省已破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名、刑拘212名、逮捕60名,移送起诉41起,打击战果位居全国前列。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11个设区市、2个直管县、54个县区都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人员已达300余人。保定、衡水、承德承诺,将在辖区内所有县建立环保警察队伍。

河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将结合河北全省工作实际,联合制定《全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战果情况报表》和《全省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实行定期通报,并将其纳入2013年省对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严格予以考评。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成绩突出、战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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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小”企业

“十五小”企业是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1.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小制革。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注:2张猪皮折1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5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5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500吨的企业。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8.土炼铅锌。年产2000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生产企业。

9.土炼油。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每百米布大于2.8吨。

“新六小”企业

1、小水泥;2、小玻璃;3、小炼焦;4、小火电;5、小炼铁;6、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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