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环境税并非治理雾霾的灵丹妙药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在“2013中国低碳发展战略高级别研讨会暨第四届地坛论坛”上透露,环境税方案已上报至国务院,正在按程序审核中。“提高税率是环境税制定重点之一,和目前的费相比,税应该收的更多,以实现对企业的制约”,他说,环境税的征收应以税务部门为主,环保部门进行配合。环境税应作为共享税来征收,建议地方政府为主体,享有80%-90%。环境税以费改税为主,征收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音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事实上,靠大幅度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来提高环保效率的作法,起源于战后欧洲经济高速发展期。此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尽管我国目前虽然尚未开征环境税,但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已经征收各种收费项目。可这些经济措施对防治环境污染作用不大,污染问题反而越来越严重,甚至在今年初出现了恶性发作。这表明不管是向企业收取防污费,还是开征环境税,能否解决污染问题仍充满疑问。
环境税是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目的是让产生污染的企业为此付出更多代价。假若通过调整环境税收政策,排污企业能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无疑是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看到的效果。但如果有的企业这样想,既然缴了环境税,就买了“排污权”,就不能做到减少排污或实现零排放。这就需要将排污量的多少体现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上,防止企业缴了税反而多排污。也就是说,假如污染大户中的“富人”可以用更多的钱换取对环境污染的“超容”,如此,必然背离靠调整环境税收政策遏制环境污染的初衷。
在调整环境税收政策的同时,更要防止排污企业将所缴纳的环境税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而计入产品成本,导致排污收费实际上成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从而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步入“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怪圈。
如果因为开征环境税,环保部门就认为对排污企业又多了一道“保险”,可以松一口气,懈怠日常监管,那么,排污企业依然会萌生侥幸心理,非法排污,危害环境。
事实上,今天所出现的严重雾霾灾害,固然有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在经济发展的模式上,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偏误。为了追求GDP的快速发展,大量容易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被仓促上马。面对污染的后果,在治理上必须投入高额费用,又是这些企业力所不能及的。
在此背景下,开征环境税极有可能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相悖。一方面,开征环境税无疑将加重企业负担,并在客观上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它不仅无助于解决污染问题,反而给排污企业转嫁负担提供强劲理由;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所逼,国内企业面临严峻的困难,政府想方设法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在这种状况下,对污染企业收取排污费,反而成了它们继续污染的“保护伞”,对污染企业开征环境税,也难以避免出现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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