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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明年2月起黄标车进限行区罚百元

更新时间:2013-12-27 06:3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阅读:413 网友评论0

取得黄标,或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日前,《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  

不贴环保标志将罚款  

《办法》规定,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新车注册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交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黄标车或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在驶入限制区域的主要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制行驶标志。  

车主应注意,机动车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  

抽测超标不治理罚款  

公安交通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抽测,车主若拒绝、阻扰抽测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抽测结果排放超标的,环保部门应责令机动车主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由环保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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