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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一老板两次污染环境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4-01-13 19:46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阅读:732 网友评论0

未经环评许可却从事酸洗项目,并将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江中,台州市黄岩区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公司)及股东周正友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这也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台州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黄岩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恒光公司成立,周正友作为股东,负责公司的生产。2012年4月,恒光公司正式投产,使用硫酸、硝酸、铬酸等材料酸洗加工空调铜管。酸洗废水先流入废水收集沟,再汇到集水池,通过废水管道流入窖井。窖井内废水未按国家环保要求处理,直接经地下暗管排入江中。

2012年10月,恒光公司因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被台州环保局责令停止酸洗项目生产,并罚款29.6万元。 2013年4月,股东周正友再次违法组织恒光公司从事酸洗项目生产,以苯并三氮唑代替铬酸加工空调配件。2013年7月12日,台州环保局等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恒光公司回收的硫酸铜废液外溢,流出厂区围墙,渗入地下。执法人员从厂区东面外溢废水采集水样1份,从江堤边的排放口采集水样1份,经检测分析,水样中总镍、六价铬等一类污染物的浓度达到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10倍甚至500多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周正友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本单位有毒物质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恒光公司和被告人周正友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恒光公司曾因无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被行政处罚,现又犯污染环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单位台州市黄岩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周正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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