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议大气污染条例
频繁地抢话、插话,频繁地正面交锋和各种质疑、频繁地感叹……在代表北京人民审议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条例(草案)》的会场上,来自朝阳区和西城区的代表们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中场休息时,意犹未尽的代表们更把争论从会议室挪到了楼道里。
1议
应当还是必须?
“除了罚则部分,前边6章当中,至少用了85个应当。我认为‘应当’在法条里的约束力是不够的。而在罚则部分,有的地方用的是‘可以’,‘可以’有很大的灵活度,这会给执法者带来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朝阳团的小组会上,代表王亚贵首先“发难”。
他的发言赢得了众多代表的支持。随后发言的几位代表都对条文中出现的一些貌似模棱两可或者可能给违法和执法双方留下余地的条款提出质疑。会议刚开了20分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李晓娟赶来救场,向代表们详细解释了法言法语中“应当”和“必须”的关系:
“按照中国人的语感,‘必须’肯定要比‘应当’强烈一些,但是从专业的立法用词当中,‘应当’表示的含义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必须’。这是一个立法技术规范问题,并不意味着‘可做可不做’。”
话音刚落,关天罡代表应声发问:“《条例》规定,停车三分钟‘应当’熄火。如果应当就是必须,那是不是意味着司机们就必须熄火?如果不熄火有没有人来处罚?”话还没说完,已有代表应和道:“这会不会又成了一次‘闯黄灯’?”这句话随即被一片笑声淹没。
和关代表并排而坐的北京建筑大学教授秦红岭站出来解释:“《条例》的说法并没错,但这里的‘应当’不是‘必须’的问题,而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好比《婚姻法》里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如果这里的‘应当’也是‘必须’,大家想想,全社会有多少人违法?但是,法律必须要倡导一种健康合乎道德的生活,它不仅要有强制性作用,还要体现出价值导向,在‘三分钟熄火’的规定里,就是体现对公民绿色出行理念的引导。”
一锤定音的是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李有光:“可以明确地说,‘三分钟熄火’就是倡导性规范,虽然没有罚则,但是如果公民不遵守这个规定,那就是违法。只是考虑到执法成本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比较轻微,并不一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惩处。”她补充说,如果“应当”条款的后面有一句“不这样做要有某种处罚”,那么这就成了一个“义务性条款”而不是倡导,只有在这里,“应当”才意味着“必须”。
2议
污染物排污权要不要?
“我提一点,《条例》里提到的可试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我认为并不适用于北京。”西城团的小组会上,田伟代表率先提出对排污权交易的反对意见,“北京现在的污染相当严重,老百姓不用测都知道,还允许企业花钱再买排污量?”
话音未落,会场立即炸开了锅。
“就是,西方国家是在排污量治理到很难下降的情况下,才允许像买商品一样买卖排污权。北京压根没有交易空间。”旁边的代表打断田伟的话,抢过了话筒。
“各类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标准是什么?谁来制定?北京标准是不是严于国家标准?”吕彩霞代表紧接着询问,标准制定的“技术活”,有没有专业机构或专家来做。
“这边政府部门没有管理好排污,那边又允许企业交易,这不太妥当。”等待两个人发言后,田伟代表才算“抢”回了话筒。他说,现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该从严治理,等到一定时期、见了成效后,可以考虑开放交易权。
“是的,我同意田院长的话,环境够清洁了,再试行排污权交易。”两位代表随声附和。
“其实,西方很多国家之前都遇到过类似难题,比如当年伦敦就被称为雾都。这些都是案例,可惜我们没吸取经验教训,依然出现了偏差。”田伟第三次发言。
“不仅没有借鉴,反而变本加厉了。”徐忠东代表接过话茬。
看到代表们发言剑指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的工作人员不失时机地现场解释说,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第三次审议时增加的,当时也斟酌了很久。但有一点,交易试行的前提是总量控制、尽快削减总量。
朝阳团的代表们在“排污权交易”上也站在同一条战壕里。多位代表认为,一些发达国家有排污权交易,是在当地排污总量已经很低并且非常稳定的前提下才实行的。而在北京,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把排污总量降下来,不能让污染企业用排污交易的办法继续大量排放污染物。
3议
污染物指数怎么发布?
西城区代表顾祥胜提出,空气污染物指数能否考虑按区域发布。“就说北京城区内,各区域、各社区地段的差异性也很大。”他以金融街区域举例,金融街主要道路很干净,中午走路散步一点儿没问题,可如果拐入某个小胡同,里面支两个烧烤摊,立马就觉得乌烟瘴气。“指数发布不妨更接地气,对市民多些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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