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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洗车店直排污水可处2万以上罚款(图)

更新时间:2014-01-21 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654 网友评论0

洗车店直排污水可处2万以上罚款

三峡晚报讯 本报记者高伊洛 张元媛

湖北作为“千湖之省”,“优于水,亦忧患于水”。在此次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审议并表决《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一议程意义重大。因为这是我省首次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20日上午,省“两会”秘书处宣传组组织召开“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其立法精神、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分析其在地方立法中的创新意义及其对湖北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将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资料图片)

造成水污染,从重处罚—

首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介绍,为杜绝水污染防治中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草案》加大了对水污染的处罚力度。

《草案》中规定,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养殖珍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的,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养殖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的排污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排污的,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单位按日连续罚款处罚。

水污染防治需公众参与—

政府定期公布污染企业

栾丽娜介绍,对水污染防治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也是该《草案》中的亮点之一。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草案》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与公众水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公开,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听证会的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

宜昌代表委员热议“水污染防治”

如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对此,宜昌代表团的多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

省人大代表、兴山县委书记谭业明认为,森林资源是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平衡,确保三峡水库长治久安的重要生态屏障。他建议,应该适当扩大兴山县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将该县五大支流两岸的森林纳入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调动广大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让林农从保护森林资源中得到更多的回报。加大生态林区林业项目建设力度,支持生态公益林区,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通过项目建设加快生态公益林区的特色产业建设进程,提高项目区林农兴林致富水平。

省人大代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岩屋庙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兴红则认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在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她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整修当家堰、垱、渠,为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护生态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网友声音

网友“那就不是事儿”:所有的法律、政策,都需要落实才是“真功夫”。希望这个《草案》真正能对那些污染者起到震慑作用。网友“青春不再”: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对于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就是要予以重罚。这个《草案》,我支持!

网友“爱就在身边”:环保执法人员应该定期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于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发现,及时要求改正,及时处罚。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好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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