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首次以“污染环境罪”罪名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昨天下午,嘉善县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进行远程宣判,2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得知判决结果后,在看守所内表示服判。
这是去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嘉兴市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嘉善县环保局组织干部职工40余人旁听庭审,多家新闻媒体现场进行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26日,被告人方某在嘉善县姚庄镇的家中私自无证开设除油加工作坊,私设暗管和渗坑,并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帮忙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2689千克(连桶)、盐酸731千克(连桶)等酸用于清洗铜制动静片。被告人周某在明知方某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为方某提供技术和劳务支持,伙同方某在其家中使用硫酸、盐酸等物进行金属材料的清洗,通过暗管和渗坑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土体和河道,其间非法排放金属表面酸洗产生的废液约30吨。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非法排放物中含重金属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硫酸、盐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方某一人犯两罪,数罪并罚。鉴于二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一人犯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的情况下,该起案件的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我市环保部门将更加从严执法,对涉嫌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