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善:30吨金属废液倒进土地河流
嘉善县姚庄镇一私自开设的除油加工作坊,非法倾倒金属酸洗废液约30吨,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破坏,附近土地、河流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昨天下午,嘉善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犯污染环境罪及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悉,这是去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嘉兴市首例宣判的污染环境罪案件。
40岁的方某原本是经营印刷生意的,2013年5月份开始和周某筹备这个酸洗铜作坊。2013年6月到7月26日,方某在家中私自无证开设除油加工作坊,用酸液清洗铜制动静片等金属材料,其间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约2000千克,盐酸约700千克等。周某在明知方某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技术和劳务支持。
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该作坊非法排放金属表面酸洗产生的废液约30吨,含有强酸和重金属的浑浊液体通过暗管和渗坑直接排入了土体和河道。
环保部门的取样检测报告触目惊心,在采样的水中,重金属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而总磷含量超标了12倍,铁的含量超标三十多倍,铜的含量是超标5000倍。
法院认为,方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硫酸、盐酸,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于是做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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