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遵从谁的意志
环保部近日启动专项督查行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12个城市进行了检查,结果令人揪心。不少地方的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数据混乱和失真情况严重,而在这种情况下,重污染企业依旧在持续运作。
固然,环境污染由较长时期以来的产业发展造成,治理污染需要定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在中国已经进入 “环境敏感期”的条件下,在政府自上而下启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背景下,这次督查结果更集中折射了环境治理中的结构性问题。这自然包括产业结构及其相应的能源结构,在快速工业化过程中,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最为严重,因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是“治污之本”。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也有必要通过科技创新、市场调节、税收减免、政策支持等方式,或降低能耗总量,或提高能源利用率,或开发清洁能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
此次督查发现,有企业堂而皇之地排污,甚至公然抗拒督查,多半还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背后撑腰。这反映了更为深层的体制机制的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秉持经济发展第一,甚至为了GDP增长可以牺牲环境。这背后固然有主政者发展观、价值观的因素,但在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经济绩效权重过大、环境生态权重不足则是根本性因素。这样的体制安排,客观上造成环境执法的疲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因受制于政府,特别是在环境执法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没有相当的勇气和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处置环境违法行为;不少环境执法者是 “按长办事”而不是按章办事,看的是乡长、县长、市长的“眼色”,并根据他们的意志开展环境监管。环境监管硬不起来,违法行为就停不下来。从这个意义看,企业做手脚、打幌子,持续排污,与政府监管责任缺失和行动不力密切相关,污染监测数据的失真,实质上就是地方政府的失信。
因此,增加政府监管的刚性是非常必要的,可考虑通过硬预算约束等方式,保障环境执法有充足人财物等资源,通过制度建设赋予环保部门以足够的权力,让其真正承担起环保职责。同时,要坚决抵制政府与企业“合盟”,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行为,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还需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通过立法形式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产生震慑效应,让企业自觉改进技术环节,履行环保职责。
当然,除企业和政府应当承担职责之外,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为此,还有必要通过宣传来增强大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理念,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准则,推动公民环境参与、环境监督、环境维权,让每个公民为环境治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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