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对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更新时间:2014-03-04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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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在全市展开集中整顿行动,严格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此次整顿行动涉及几个方面,包括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新购置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列入国家免检车型的新车,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根据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外埠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IV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IV排放标准,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IV排放标准),凭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我市机动车环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要求各旗县区交管大队要加大路检、路查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集中整顿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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