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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何方担责

更新时间:2014-03-14 08:46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 阅读:465 网友评论0

近日,石家庄市一位市民拿着一份行政诉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被告是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该市民的诉求不仅是要被告依法履行治理大气污染的职责,他还就大气污染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由被告来进行赔偿。据悉,此为全国首例个人状告环保局的公益环保诉讼案件。

但公民提告归提告,法院立不立案还难以乐观。而此前该市民曾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和石家庄市中院提告,均未被受理。目前为止公益环保诉讼的处境非常尴尬,有公益组织状告企业,有公益组织状告环保局,也有环保局状告企业。那么,环境污染到底应由谁来买单?

近年来我国多省市建立了环保法庭,并对民事和行政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拓展,确认了包括环保部门、检察院和公益环保组织作为民事和行政原告的环保诉讼主体地位。

但在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小钢看来,检察机关做原告的现象很普遍,公益环保组织作为公益环保诉讼的原告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环保局作为公益环保诉讼的原告却并不适宜。

在王小钢看来,环保局作为公益环保诉讼的原告理由并不充分。首先,环保局作为法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行政权力来预防和控制“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因而没有必要赋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环保局有权要求责令整改或限期治理,或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或关闭企业。因此,环保局没有必要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环保诉讼。

其次,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公益环保诉讼,具有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嫌疑。环保局负有预防和控制“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行政职责。环保局向法院提起公益环保诉讼,这相当于逃避直接行使环境行政权力的职责。

第三,环保局作为公益环保诉讼的原告,侵害了公民和公益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选择权。在向法院提起公益环保诉讼时,公民和公益环保组织既可以选择以污染企业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公益环保诉讼。换言之,环保局可能成为公益环保诉讼的潜在被告,如果环保局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益环保诉讼的原告,那么相当于规避了其作为公益环保诉讼被告的可能性。总之,环保局作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既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除了公益环保诉讼的原、被告资格问题,“环境罚单谁来付”也是目前公益环保诉讼中争议颇多的问题。2013年底,辽宁给全省8个城市开出了“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

秉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问责的矛头理应指向高污染的企业,以及落后发展观念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可是给城市开出的罚单,最后到底是由谁来“买单”?是地方财政,还是污染企业?如果是花公共财政的钱,对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会有多少实质影响?对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又会有多少警示和惩戒作用呢?再则,对一个污染大户的城市和企业来说,几十万、数千万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一毛,真能迫使其痛下决心节能减排吗?

可见,“雾霾罚单”最终罚的是纳税人,企业、政府和官员的利益却毫发无损。因此有媒体批评说,“雾霾罚单”不能伸进纳税人的钱袋子,而是应该砍向污染企业的利润,指向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单。“雾霾罚单”是种工作机制的创新,但致命的缺陷在于,它并未触及对相关利益群体追究和问责的关键问题。科学的工作机制如果没有配套的问责机制来推动,最终只能陷入“越罚越污染”的怪圈。

在环境保护方面,个人、政府、企业和公益环保组织各有其角色和作用。

对于个人来说,环保不应只是一句口号,而应是扎扎实实落实到生活中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也许一个人的力量是微小的,但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和自觉的环保生活方式将产生巨大的正面效应。正如状告环保局的石家庄市民所说,对空气污染,大家都是满腹牢骚,对环保局的失职,也多是做做嘴上文章,而没有实际行动。状告环保局看起来特立独行,其实质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这种特立独行,本应该是全民的自觉意识、自觉行动。

作为管理者的各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公共职能,在招商引资时做好环境评价、选址等工作,作出科学决策,有效干预企业依据环评标准排污,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虽然对企业的发展来说,盈利是最重要的目的。但只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时,才能使一个企业走得更远,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企业不仅要为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服务,也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毕竟,企业的员工和经营者也与千千万万普通公众一样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

近年来,随着各类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公益环保组织作为解决环保问题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社会力量,在环保领域的作用越发明显。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个人虽然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力量,但相对于公益环保组织而言,其力量要薄弱得多。公益环保组织可以为公众参与环保事务提供组织化渠道,组织起来的个人将更有力地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可以在各种环保事务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可以在公众与政府之间起到积极沟通的桥梁作用。因此公益环保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

环境保护如果无法有效形成合力,最终的结果只能由人类的未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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