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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拿出新办法

更新时间:2014-04-16 08:4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吴玉萍 张永成 阅读:1405 网友评论0

甘肃省环保厅日前依据新的有关技术规范,对《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办法》更加强调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进一步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增加了考核与责任追究内容,以“真实数据说话”保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

此外,根据新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甘肃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和《甘肃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管理、运行考核等内容。

记者同时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甘肃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完整性、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甘肃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审核管理办法》。

《办法》修订背景

一是在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王建中强调,要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和新的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修订《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省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办法,尽快建立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平台,防止数据违规修约和剔除。

二是2012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新的技术规范,甘肃省原来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已不能够适应新的技术规范。

三是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2012~2013年)>的通知》(环办〔2012〕106号)要求,2013年对甘肃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原来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中有些条款规定与新标准不相适应。

四是国家对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强调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努力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亮点一

明确各级部门职责确保数据真实

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原始数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无效数据判别、数据时效性、异常数据上报和处理等方面内容。明确各级监测站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实时数据采集、检查、审核和上报传输,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汇总、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并统一联网方式。各级监测站要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

规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无正当理由不得修约数据。每天因校准、仪器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因更换备机导致缺失数据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同时明确了无效数据的9种判别情形、数据的时效性,要求各级监测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必须在每个工作日12:00前完成前一日的日报数据的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

亮点二

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管理制度

上报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

《办法》明确,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纳入全站质量管理体系。应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至少两名专职人员。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测站组织的技术培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人员按照《甘肃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参加考核,持证上岗。

至少每周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一次现场巡检,并建立巡检档案。

《办法》规定,各级监测站应严格执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日监视、周巡检、月比对”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所有上报数据应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内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亮点三

擅自更改监测点位监测数据无效

违反《办法》将严格追责

《办法》明确,甘肃省环保厅负责对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各级监测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分考核,每年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立,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无效,并由点位设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甘肃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例行检查,各级监测站应在接到检查通知30分钟内到达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否则视为拒绝检查,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核以零分计。

《办法》增加了考核与责任追究内容,明确违反《办法》如何追责,特别是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修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参数、授意或故意遮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样系统、授意或故意损坏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部件、随意撤销或变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等9项行为的责任追究。

有9项行为之一,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核以零分计,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不按《办法》要求维修或更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致使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非正常运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不按《办法》要求配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项目或擅自取消监测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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