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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难仍是环保断案难点

更新时间:2014-04-28 08:39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 王伟 阅读:877 网友评论0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日前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25年来首次修改的环保法历经4次审议,持续近3年时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成为修订过程中引发了广泛讨论和争议的焦点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开闸,畅通了公益诉讼的渠道。”2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扩大了,但是门槛设定得还是不够低,仍有一部分民间组织被挡在门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对导报记者说。300余家组织可提起诉讼导报记者注意到,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这样的规定并不明确,很多地方法院在受理环境污染案件时,往往持有谨慎的态度,也常常导致一些案件不被受理。”杨秀梅对此表示。据分析,环保法修订由最初方案的诉讼主体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几易其稿后,按照目前新修订的环保法划定的范围,现在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将超过300余家。杨秀梅对导报记者透露,东营市中院自2012年设立环保法庭以来,已受理环境污染案件70多起,其中环保公益诉讼类案件只有7起。这7起环保公益诉讼类案件均是由当地环保局和检察院提起的。“新通过的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明显拓宽了。这是一个进步。”杨秀梅说。据了解,环保法在修订之处,并没有将公益诉讼这一条引入进来,一度引发了专家学者的强烈反对。在王灿发等专家的强烈建议下,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修改不断深入。个人未被纳入公益诉讼主体值得关注的是,新的环保法虽然开闸公益诉讼,但还是对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做了种种规定。“这样一来,在区一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就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之外。比如自然之友,是在北京长安区注册的一家民间环保组织。”王灿发说。据了解,自然之友曾主导了云南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并获得立案。此次公益诉讼获立案被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对中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而言,是个良好的开端。在王灿发看来,新环保法对社会组织之所以做了种种规定,并没有将个人纳入进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担心造成“滥诉”,干扰行政机关的工作等。总结近3年来环保污染案件审理的经验,杨秀梅认为,环保诉讼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取证难。她举例说,某地某企业在夜间发生了一起氨气泄漏事故,历时2个多小时,企业负责人发现后,及时关闭了漏气的阀门。氨气在空气中挥发,老百姓虽然发现了,但是,这2个小时中究竟对当地的空气造成了怎样的污染,老百姓很难通过监测数据来证明。但是法院却需要凭证据断案。

“取证难是环保案件的难点,相对于相关组织和机构而言,个人取证难上加难。”对新环保法没有将个人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杨秀梅分析说,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作为普通人并不容易收集到证据。这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专门从事环保工作,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没有任何牟取经济利益或私利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杨秀梅说。在她看来,将公益诉讼的主体拓展到个人还需要一个过程,这需要国民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同时环境侵权案件的配套法律实施细则也需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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