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废水未加处理排入河道 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诉
更新时间:2014-06-26 07:11
来源:中新浙江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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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箬横一无证无照电镀加工点老板为牟取利润,将废水未加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污染。6月24日,温岭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悉,本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温岭市首例污染环境案。
59岁的朱某是温岭市箬横镇人,自2014年2月始,朱某在该镇东红村北侧设立非法电镀加工点从事镀件加工生产。为降低生产成本,朱某在未使用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直接将含有六价铬、锌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排放到加工点北面的河道中,造成河道污染。
4月1日,根据举报,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查获了该非法电镀加工点,并对加工点的地面废水及排污口水质进行了采样监测。
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口六价铬浓度为450mg/L、锌浓度140mg/L,依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规定,两者标准限值应为0.2、1.5,现已分别超标2千余倍、90余倍,远超有毒物质排放“三倍”的构罪标准。该检测数据得到省环保厅认可,温岭市环境保护局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等罪名的量刑标准,其中有十四项情形均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从而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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