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偷排下水道 4年三检均超标
)“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我一个月领2800元的工资,偷排对我能有什么好处?”6月30日上午,东莞市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在牛山审判庭开庭审理,面对犯污染环境罪的指控,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虽然当庭认罪,但认为自己非法排污系受老板指派,自己并无过错。
联新电镀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
26岁的苏某在案发前和谭某(另案处理)都是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电镀公司的员工,共同负责污水排放工作。按照苏某的供述,2005年,他入职联新公司任保安。从2009年开始,由于有同事辞工,他被老板安排顶替去做污水处理,直至案发前离职。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保局对联新电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将存放于废水处理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
经监测,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检察机关认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
2014年6月30日,牛山审判庭里座无虚席,来自东莞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共计50多人,参加了这宗污染环境罪案件的庭审旁听,法庭不得不临时增加旁听座位。
非法排污起码持续4年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苏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指控的部分细节提出异议。苏某称,早在2009年他接手负责污水处理时起,联新公司就已存在非法排放未处理污水的情况,一直持续至案发前。一般情况下,当公司当天的业务量较大,生产废水排放量超出污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容量时,公司经营者林某(另案处理)就会要求他将无法处理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到此前废弃的处理池,在沉淀污泥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秘密管道排放到下水道。
在苏某看来,排污设备及排污的相关设备和工艺是老板林某的(曾有多年电镀工艺生产经验),他在联新公司不是技术人员,对处理后的排放的废水是否达标不清楚,只是按照林某的指示进行操作,不应该只追究其责任。
面对苏某的说法,检察官出具了联新公司经营者林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林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笔录问讯时辩称,超标排污系员工苏某私自排放,目的可能是为了节省上班时间,也可能是为了报复其而所设的陷阱。其在案发前对非法排污一事并不知情。
“在案发前,环保部门曾经3次到公司检查,结果都是排污超标。超标结果老板肯定是知道的,而且事后每次都没有整改。我一个月领2800元的工资,偷排对我能有什么好处?”听到林某的证言,苏某显得颇为激动,他一口咬定是林某在撒谎,企图将所有责任推诿到其身上。其辩护律师同时指出,林某的证言仅是其一面之词,缺乏相关证人证言证据相互印证,不具备可信度。
是否涉及单位犯罪成辩论焦点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有关此案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
苏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从已有证据可以看出,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是联新公司的法人行为,并非被告人苏某的个人行为。如果说联新公司2013年9月26日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构成犯罪的话,其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联新公司,在追究联新公司单位犯罪的前提下,才存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由于排污是联新公司的法人行为,故追究苏某犯此罪的前提是联新公司也构成此罪。本案没有将联新公司作为被告单位一并提起公诉,这在法律上,就是检察机关认为联新公司不构成犯罪。在联新公司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并处苏某刑事责任的前提。检察机关的指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加联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此外,即便在联新公司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苏某的排污行为系职务行为,只应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面对上述说法,检察官表示,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苏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焦点问答
强化联动,避免以罚代刑
南方日报:外界普遍认为,与其他城市相比,东莞目前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仍有一定距离。截至目前,全市涉嫌处罚刑律的环境违法案件有多少宗?
市环保局:截至目前,全市成功移送的环保刑事案件数量为2宗,其中1宗为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已开庭审理,另1宗为公安部门已退回环保部门补充调查。另有8宗案件今年6月初移送到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初步审查认为其中6宗案件暂不符合立案条件,2宗案件的相关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补充。现我局正在按相关要求对这2宗案件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南方日报:接下来,环保部门对推进这方面工作有何规划?
市环保局:为进一步推动环保入刑,今年以来,环保部门一直在加强环境污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其中,2014年3月6日,市政府主持召开了东莞市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检察院的“两法”衔接平台作用,研究解决“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6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及环保部门在市政法委主持下,今年首次召开了“共同打击危害环境犯罪”联席会议,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在此基础上,环保部门接下来将积极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类线索材料,避免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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