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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偷排1.8万吨危险废液被罚两千万

更新时间:2014-07-02 20:17 来源:法制网 作者: 阅读:1329 网友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主犯严海兴雇佣他人倾倒1.8万吨危险废液,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款2000万元,参与倾倒的11人均获刑事处罚。

这是浙江目前为止被判处罚金数额最高的一起环境污染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根据汇德隆公司保险粉生产工艺流程及项目环评报告的要求,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需要经过回收亚硫酸钠、蒸馏水分等工序后,将精馏残渣作为固体废物送上虞振兴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焚烧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2012年6月,严海兴和腾达公司土建主管潘华林经事先商谋,由潘华林安排人员在腾达公司连接到污水厂的管道上架设暗管,以绕开环保部门检测仪器的监测。

同年7、8月,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得峰及潘华林事先商谋,由严海兴联系槽罐车,并由潘得峰具体负责联系槽罐车驾驶员陆军安排车辆运输,以25元/吨的运费价格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

未经处理的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先前架设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网,截至2013年1月及2013年7、8月期间的十余天,先后排放数量累计达5万余吨。

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上述外运处置行为均在严海兴明知默许下进行。

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汝建国伙同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数量累计达1.8万余吨。

在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过程中,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潘德凤明知汇德隆公司在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上述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出门证等工作。

案发后,严海兴、潘华林等11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上虞法院审理认为,11名被告人参与的非法处置、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远远超过“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入罪标准,且上述危险废物系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的评估报告显示,倾倒入杭州湾的1.8万余吨精馏残液,根据精馏残液采样监测,COD基本在6.41-7.13万mg/l,甲醇浓度在9340-25800mg/l,从2013年4月份以来,汇德隆公司通过某运输企业直接倾倒入海塘的精馏残液将主要对倾倒海域的COD指标造成影响,将导致周围海域水质污染加重,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不低于每吨5412.54-10825.08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且符合后果特别严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环境污染罪名成立。

上虞法院一审判决汇德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判处严海兴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潘得峰有期徒刑4年,罚金30万元;潘德凤、汝建国、潘华林等8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4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3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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