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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结合 创新监管方式

更新时间:2014-07-15 09: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2036 网友评论0

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要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更多、更快释放改革红利,有效遏制权力寻租。

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减少行政审批,实际上就是减少事前审批,但是决不能一放了之,事中事后的监管必须跟上。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一套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

建立健全科学的抽查机制。谁审批谁监管,这是我国政府管理中采用较多的一个通则。审批权限下放,并不意味闸门放开、放任不管。在“弱审批”的同时,要进一步“强监管”。比如,浙江省环保厅在2012年就将原审批项目69.5%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市县。浙江省环保厅加强对环评审批前置环节的监管,重点强化环评中介组织管理,缩短环评时间,提高环评质量。既要坚持提高审批效率,又要坚持严格准入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把住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坚决杜绝不符合环境准入标准的重污染、高消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上马。对建设项目尤其是对生态环境影响敏感的项目,环评要严格遵循规范和导则,对环境敏感的重大项目要开展公众听证,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上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培训指导,开展突检抽查,确保权力放得下、管得牢。

建立健全责任追溯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和标准,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相关的责任追究;同时,结合政务公开,加强对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加大对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禁越权限审批、违反程序审批、拆分项目审批和降低环评等级审批。上级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直接抽查、调阅材料审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基层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监管。对查实的违法违规环评审批,将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其环评审批由上一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环评审批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同时,要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电子网络平台,置于阳光之下,杜绝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加强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使权力运行始终处于监督之中。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案件。

强化项目跟踪监管。有效的监管更多地反映出政府部门的责任。随着更多的政府审批事项被逐步取消,人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担当起相应责任,不让监管责任也随之取消,反而通过放松审批、事后追责等完善的管理新举措来实现更加高效的管理,早日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比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严格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严格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下达和承诺的总量控制、拆迁安置等内容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严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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