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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即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4-10-12 21:54 来源:百度新闻 作者: 阅读:680 网友评论0

预警分三个等级,I级预警最高

具体怎么限号,由各市(区)自己制定细则

当预测某一市(区)空气质量指数≥500时,发布I级预警,企事业单位可调整上下班时间

极重污染天气I级预警(空气质量指数≥500,即“爆表”)时,幼儿园、中小学停课,机动车限号,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并从即日起实施《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

首分城市、区域、全省三层预警

据了解,《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旨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区)政府都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按照污染范围,首次分为城市、区域、全省三层预警,又根据对应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对应Ⅲ级、Ⅱ级、Ⅰ级预警。

首设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随着《预案》的实施,省政府首次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21个单位为成员单位。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应急期间抽查机动车限行措施

《预案》要求,全省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点检查各市(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I级应急响应时,企事业单位须采取弹性工作制,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将工作日挪一挪,或将上下班时间适当调整。

鼓励公众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

《预案》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区)应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并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的相应平台。

《预案》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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