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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更新时间:2014-11-10 17:04 来源: 作者: 阅读:487 网友评论0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前市政府发出通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禁燃区为:主城区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的区域,九华山风景区核心区一天门以上区域,石台县主城区东至仁里镇金钱山社区香棚组、南至仁里镇和平社区南山组、西至仁里镇七里社区西坑组、北至石台县秋浦河区域。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须于2015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拆除或责令治理。

    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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