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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环境监管岂能各行其是?

更新时间:2015-01-20 10: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1382 网友评论0

对新机动车上牌照前的环境监管属于尾气排放的源头监管。一般首先由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新车型公告,向社会公布新车型的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等,公告发布后还要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上牌照等环节,检查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与《公告》批准的车型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是否一致,即生产一致性检查。  

当前,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都发布新车型公告。对此,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认为,两个部门发的公告对新车环境监管都存在不足,并且公告后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他给出的建议是部门合作。  

●最优的过渡选择是将环境保护部排放达标车型公告与工信部车型“大公告”合并,联合发布车型公告。  

既可以节约行政监管资源,减轻企业多头申报负担;还可以把环保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等环保内容加入公告中;最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部可以借助已经形成的工信部发公告机制,处罚新车环保不达标的车企  

对新机动车上牌照前的环境监管是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属于源头监管。当前,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都发布新车型公告,在车辆上牌照时,公安部门并不审查环境保护部的新车型公告,工信部的“大公告”中却不包括车辆配置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从而使两种公告的环境监管效果实际上都大打折扣,有的环保不达标车也能蒙混过关上牌照。  

如何弥补两个“公告”存在的不足?“公告”后的生产一致性监管落实怎样?能否起到应有的源头环境监管作用?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新车环境监管体系?  

环保部门公告:公安部不审查,后期监管力不从心  

车辆上牌照公安部门只审查工信部的“大公告”,从2003年以后重型车车企就没有认真落实过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人力财力有限  

多少年来,新车辆上牌照时公安部门只审查工信部的“大公告”,也就是只审查车辆与工信部发布公告的车型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允许上牌照,这已形成车辆公告审查的固定机制。  

实际上,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放达标车型公告已经十多年,在前端未发挥约束性。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新车辆上牌照时公安部门并不审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公告。即使有的车辆与环境保护部公告的车型环保技术参数、指标不一致,甚至是环保零部件造假,由于公安部门不审查,照样能上牌照。  

在此情况下,十几年来环保部门事实上主要从事公告后端环境监管,也就是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管,检查车企或车辆销售商的车辆与环境保护部公告车型的环保技术指标、参数是否一致等。但监管效果并不好。  

从2003年以后重型车车企就没有认真落实过排放标准,从执行国二排放标准时起就开始造假。2008年以后国三排放标准也同样没有被认真在全国执行过。2014年5月1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曝光,在河北竟然发现大量自然吸气重型柴油车(国一标准)。  

在后端监管方面,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环保一致性抽查,由于造假面积太大,环境保护部在这方面监管的人力物力有限,也没有配套有力的处罚措施,很难制止造假现象。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5部委联合发布《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方案》,规定环境保护部联合相关部门对新车进行一致性检查,由于《方案》缺乏应有的处罚措施,也不具有严格的法规性质,依旧是“运动式”治理,难以收到理想效果。  

据了解,河北省环保厅按照5部委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场上抽查新车,不但是经销商不配合,汽车生产厂家也不配合,即使联合工商部门情况依然如此。  

工信部公告:缺少环保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后端监管不严  

“大公告”不包括车辆配置的环保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十几年很少见工信部给予车企撤销公告处罚,只负责公告,却不能实施全面严格的公告后端监管  

虽然公安部门在车辆上牌照时只审查工信部的“大公告”,但是“大公告”中并不包括车辆配置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然而,排放关键零部件与公告车型的排放关键零部件一致并且安装到位,是车辆环保达标的基本保证。  

工信部“大公告”中不包括车辆配置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怎能起到环境监管作用呢?也就是车辆排放关键零部件环保不达标或造假,也可能上牌照,因为公安部门审查的“大公告”中没这项内容。  

“大公告”中不但缺少排放零部件型号内容,工信部发布公告后也未能实施全面严格的公告后端监管。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附件3实施细则规定,工信部对新车一致性进行检查,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措施。”  

但是,十几年来从国二到国四,机动车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重型商用车造假屡禁不止,却很少见工信部引用上述管理办法第十条给予车企“最严厉”的撤销公告处罚。  

环保、工信联手:联合发布车型公告  

可以把车辆配置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等环保内容加入公告中,对新车上牌照实施前置环境监管,为后端处罚造假提供支撑  

北京市用了大约15年时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新车环境监管体系。但是,北京市建立的这种监管机制还存在检测人员缺乏、经费保障、体制机制和人员编制等问题。  

如果各级环保部门借鉴北京市的做法,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和困难,并且还需要重新立法授权,与工信部并行进行公告也会产生行政管理资源浪费,再者建设完善管理体系还需要很长时间。  

因此,在当前新车环保达标领域问题十分严重,车企整体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最优的过渡选择是将环境保护部排放达标车型公告与工信部车型“大公告”合并,通过合作协调机制,联合发布车型公告。  

这样的部门联手首先可节约行政监管资源,也可以减轻企业多头申报负担。其次还可以把车辆配置的排放关键零部件型号等环保内容加入公告中。第三,如果出现企业生产车辆大面积不达标或者故意造假等问题时,环境保护部可以借助已经形成的工信部发公告、并有权实施公告后端监督处罚的机制,依照车型公告制度依法取消公告车型,停止市场销售。  

在此基础上,各地环保部门可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年检场对新车上牌照实施前置环境监管。  

公告只是第一步,后端监管如何跟上?  

还需要对不良环保技术路线管控,对国家重型车排放标准的漏洞给予弥补,环保部门加紧建设自己的型式核准级别的实验室  

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若能联合发布车型公告,车辆上牌照时实施前置环境监管,也只是在我国的新车排放监管方面迈出了第一步。要对新车环境监管全面到位,还需要后面几步。  

首先,要通过公告的管理实现对不良环保技术路线的管控,避免用低排放标准车型的零部件冒充高排放标准车型的零部件。据了解,重型车实施国三标准后,有些车企为了增强所谓的“市场竞争力”,用国二车的技术路线冒充国三的技术路线。  

其次,通过公告对国家重型车排放标准的漏洞给予弥补。如对选用SCR技术路线达到国四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低速低负荷工况区时,尿素溶液不喷射,氮氧化物排放反而比国二排放标准还高。这就需要补充进行WHTC(全球统一瞬态试验循环)工况标定。当前有准备登录公告的新车(机)型,也有已经在公告上的“达标”机型,均需要借助公告来进行有效管控。  

第三,环保部门加紧建设自己的车辆型式核准级别的实验室,建立完善的抽查检测体系,对不达标的车型给予严厉处罚。  

此外,为实现准确的环境监管,公安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共享车辆注册信息。以便于环保部门利用这些信息掌控新车的环保状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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