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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经济深陷污染殇痛 “环保部门不下海”何解

更新时间:2015-01-26 10:01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作者: 阅读:1140 网友评论0

海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息息相关,她不仅是全球气候“调节器”,还为人类提供各类水产资源,承载三分之二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但随着沿海和海上经济活动疾速扩张,一方面,人类向海洋索取资源的数量和种类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又滥用海洋自净能力,让蓝色“母亲”不堪重负。

北部湾海域海洋污染案大增

北海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1月21日通报,2014年,该院受理海洋污染案件大幅增加,全年共受理此类案件35件。主要由于部分企业排污不达标所致,由此引发的企业与水产养殖户纠纷案亦随之增多。

北部湾是中国的重要海湾,近岸海域大部分保持着一类水质,被誉为中国最后一片“洁海”。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不断加快,北部湾近岸海域面临的环保压力日益增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官员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大批涉海工程、港口、码头的建设以及航道的挖掘、疏浚,对北部湾海域水动力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导致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滨海湿地生境散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海洋和滨海外来物种增加,海岸陆生天然植被衰退,生态服务功能趋降。

2014年12月下旬,大量球形棕囊藻出现在北海海域。专家分析,除气温回升为藻类繁殖提供适宜环境条件外,大量污染物排入海中引发的海水富营养化,系球形棕囊藻爆发的原因。

广西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2014年6月监测数据显示,广西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站所监测的16个海域中,一类水质海域占62.5%,二类水质海域占25%,三类水质海域占12.5%;功能区达标率为87.5%,同比、环比均下降12.5个百分点。

目前,广西正加快编制北部湾经济区产业一体化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严控工业污染物排放。同时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建立相关监控及预警体系,逐步实现对沿海工业企业和广西近岸海域的动态监测和预警,确保北部湾近岸海域环境安全。

陆源污染已成海洋污染主因

与此同时,据《中国海洋发展指数报告(2014)》显示,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指数环境生态子指数为106.7,比2012年增长2.5,2010年至2013年子指数年均增速为2.2%。海洋生态环境稳步优化,陆源污染是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主因。

中国海洋发展指数(ODI)是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和新华(青岛)国际海洋资讯中心、国家金融信息中心指数研究院联合研发。该指数是对一定时期中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量化评价,以2010年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100。指数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民生、资源支撑、环境生态、科技创新和管理保障六个方面,共35个指标。

数据结果显示,中国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发展态势良好,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指数(ODI)为115.5,比2012年增长5.5,2010年至2013年年均增速为4.9%。

管理保障方面,海洋管理能力与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报告显示,中国海洋法律框架基本完善,内容较为系统健全。随着海洋开发不断升温和近年来各类海洋政策规划密集出台,海洋政策规划完备度有一定程度的提升。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指数管理保障子指数为111.6,比2012年增长3.1。2010年至2013年子指数年均增速为3.7%。

经济发展方面,中国海洋经济进入调结构、增质量的关键时期,海洋经济增长速度虽有所趋缓,但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发展质量稳步提升。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指数经济发展子指数为115.3,比2012年增长5.0,2010年至2013年子指数年均增速为4.9%。其中,海洋服务业呈现较快发展,新兴海洋产业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海洋劳动生产率增长稳定。

社会民生方面,海洋在沿海地区社会民生改善上贡献突出。2013年,中国海洋发展指数社会民生子指数为122.1,明显高于总指数,比2012年增长7.8,2010年至2013年子指数年均增速为6.9%。

“环保局不下海,海洋局不上岸”

溢油是近年来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除了船舶正常航行产生的油污滴漏和陆源工业污染物外,重大突发性溢油事故则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诚如大型船舶碰撞沉没、钻井平台和沿海炼油厂发生生产事故等。

2013年11月22日,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原油入海。监测结果表明,海面油膜分布较多区集中在青岛团岛至黄岛一线胶州湾内侧海域,局部海域石油类浓度超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黄岛大石头以西岸滩有油污分布。

这是近年来黄渤海发生的3次严重溢油事故。有专家认为,“7·16”大连油污染事件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会使海域石油平均浓度升高,一般在海水稀释和自净能力作用下,水质应该能得到较快程度恢复。但这两次溢油事故都在渤海,而渤海是半封闭海,海水交换程度较低,因此恢复时间较长。

对于重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海洋环境专家持更为悲观的态度,他们认为溢油事故会对渤海生态系统造成中长期影响,特别是海底油污难被稀释和自净,会对底栖生物造成危害,进而影响整个海洋生物链。

另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陆源排污压力依然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研究员孙培艳指出,海洋环境污染源80%以上都来自陆地,包括河流带入、沿海养殖业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等,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并监管确保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

但部分基层海洋与渔业部门反映,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监管面临“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海洋管理部门只能监管到“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倾倒区”,对来自上游的河流难以监管。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只能监管当地河流,对跨界河流束手无策,入海河段监管又与海洋部门界定不清。

专家认为,“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管理格局和行政区域分割的障碍亟待破解,形成统一、协调的海洋污染物治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体系。

对于溢油事故,也要打破船舶溢油归海事部门管理,钻井平台溢油归海洋部门管理的格局。同时,应加强船舶溢油风险防控,增强海上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并加强对沿海炼化企业和钻井平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此外,海洋法律专家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修订后再没有修订过,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受害者如何索赔、海洋生态破坏如何修复等内容缺乏配套规定和法律依据,亟待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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