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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表决 限牌成关键词

更新时间:2015-01-29 21:01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 阅读:760 网友评论0

到底要不要对机动车限牌限行?怎么限?小区楼下的洗衣店、小饭店怎么办?要像处罚酒驾一样处罚排污……一场关于“治霾”的大讨论,在省人代会上展开。昨天下午,江苏各代表团分别审议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这也是省人代会自2001年以来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诸多提法经历了充分“打磨”,代表们有不少话要讲。按照议程,该条例将于1月31日在全体会议上正式表决。

讨论最热点

核心关键词 限牌限行

要不要对机动车限牌限行?怎么限?

■草案摘录: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这一点,我想点一个赞。”苏州团的李民代表对于“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这一条表示了肯定。他认为这充分体现了条例本身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外地也有先例,搞突然袭击,放弃了原有的承诺,造成了政府失信于民。”

但是,要解决大气污染,到底要不要对机动车限牌限行,怎么限?在南通团的审议现场,龚建宇代表另有看法,“汽车保有量是现代社会发展必然的一个过程,只会增加,不可能减少,可以减少它的使用。限牌限行我觉得是个硬性措施,不完全是个好办法。”他提到了国外的做法,用经济的杠杆来做,很多人基本上从星期一到星期五,车子都不开,进了城市核心地区停车费是很高的。“用行政的办法限制,总会适得其反,大家怨气很多。”

在南京团,阚延静代表也认为,限控机动车、摩托车保有量要慎重。她提到了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明确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阚延静代表说,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不少专家和法律界人士也对一些地方以环保为由,采取对机动车限购、限行常态化的做法表示异议,认为机动车尾气对雾霾的影响率尚无定论。“限购限行的常态化并不能解决汽车保有总量的问题,反而会使4S店借机促销,让很多原本没有或暂缓购车的家庭出现非理性抢购等,也有损公民财产使用权和自由出行权。”

她建议对这些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要慎之又慎,做好立法社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如社会反响过于强烈,则宜暂缓。

核心关键词 餐饮烧烤

居民楼下现有的小饭店怎么办?

■草案条例: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生活中的污染排放也是此前征求意见中讨论较多的焦点问题。比如,小区内餐饮店、洗衣店的设立,重度污染天气里禁止露天烧烤等等。这一点,爱吃烧烤的徐州人怎么看?徐州团的曹志代表认为,“露天烧烤在我们那里还是比较普遍的,要禁绝这个比较有难度。在贾汪区我们就建设了这么一个烧烤点,把他们集中起来,还有抽风处理的设施,不要让城区全是烧烤点。”

“那现有的居民楼下的小餐馆怎么办?”在南京团的审议现场,刘嘉代表问道。她认为禁止居民楼里开餐馆利大于弊,应该对现有的小餐馆的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证到期时间进行公示,应该在小区里公示这些餐馆何时关闭。

“每天的空气质量到底如何?大家不太清楚。”雾霾锁城让公众都深刻领会了一个专业概念PM2.5。刘嘉代表还建议,要在城市主要建筑物和交通交叉口竖立PM2.5实时显示屏,让公众及时知晓数据。

更多建议

像罚酒驾一样罚超标排污

这次的条例草案全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王合生就此提出,“能不能像处罚酒驾一样处罚排污?像处罚闯红灯、超速一样处罚超标排放?”他说,“在生活中,我感到最严的是处罚‘酒驾’,它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国人喝酒开车的习惯,严厉的处罚教育了后人,树立了良好的风尚。对于排污和超标排放,也应加大处罚,让环保深入人心。”

罚款细化以防权力寻租

关于处罚的规定,扬州团的李敏悦代表建议,在部分条款中,执法部门对于罚款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要更加细化以防权力寻租。“罚款的幅度太大了。比如第77条,从10万到100万。执法部门的裁量权越大,我们的排放浓度标准肯定会降低。”

在连云港代表团,徐新建代表关注的是,条例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到位,让每个公民都有环保的意识,相互约束,自我制约。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建议,可以在条例中增加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将受到严重损害,同时在拥有《民事诉讼法》上位法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可以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有关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便利,给予支持。”

让污染企业进诚信黑名单

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商会副会长侯军建言,应该学习德国、韩国的治理大气污染的经验,倡导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防污治理专门的部门,由企业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的环境报告制度,每年向公众报告其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他建议,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涉事企业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既然它排污影响百姓的生存权利,政府就要让排污企业无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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