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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院宣判走私废物案

更新时间:2015-05-27 10: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69 网友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日前对一起涉及3家单位、8名被告人的走私废物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25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常州沪新公司、日照依海公司、被告人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在明知高炉灰、高炉渣等工业废料为国家法律明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上述固体废物伪报成“铁矿砂(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泰州、江阴、镇江、日照海关申报进口固体废物14票59753.8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娄底盛鸿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50万元,被告单位常州沪新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60万元,被告单位日照依海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50万元。  

8名被告人中,何某萍、关某、谢某东、顾某平、李某生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100万元到40万元;被告人苏某一、辛某伟、蔡某东因系从犯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等徒刑,并分别处罚金50万元到30万元。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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