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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一年查处污染环境案74件

更新时间:2015-06-03 22:47 来源: 作者: 阅读:1241 网友评论0

      6月2日上午9点,潍坊市公安局召开《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至今共办理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4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8名,打掉犯罪团伙34个,调查规模型企业40家。至目前,一审判决案件4起共11人。

  潍坊市公安局和潍坊市环保局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联合部署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一号行动”。目的就是通过在一段时间里,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打击酸洗、电镀行业中,土小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今年4月1日开始,到目前两个月的时间里,警方先后开展有针对性地排查企业210余家,取缔非法土小作坊23家,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2起,刑事拘留37人,行政案件8起,治安拘留14人。在严打违法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警方再次公布公安、环保的举报电话:潍坊市环保局0536-12369,潍坊市公安局0536-8783302或者直接拨打110。

  典型案例

  坊子:电镀厂废水偷排进张面河

  自2013年7月份至2014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环保手续、未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辛东一村东南侧100米处的电镀加工厂内,雇佣他人非法从事铁钉电镀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到河道中,重金属含量已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2015年3月17日,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1万1千元。

  潍城:强碱腐蚀性废液随意排放

  自2014年3月以来,在潍城区姚家工业园内的望留博凯机械厂内,高某某使用盐酸、工业火碱等化学原料,对金属配件进行酸碱洗、浸泡,并利用渗坑排放等方式处理废腐蚀液、残渣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环保部门对废水、废渣进行了检测,发现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渣都是危险废物,其中屋后地里的大片废水的PH值竟然大于13,属于强碱性,对周围环境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2015年4月22日,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青州:煤焦油废渣倒进城市污水管网

  自2012年3月份至2014年1月期间,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及油渣废水,以每吨600-900元不等的价格包给姜某某进行处置。姜某某以每车支付300元运费的价格,转包给青州市锦莲清掏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陈某某再安排其公司司机李某、陈某某、郑某某多次将510余车计2312余吨煤焦油废渣(含废水)等危险废物未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倾倒进青州市城市污水管网,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

  2015年4月27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5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寿光:药厂废水偷排小院渗坑内

  自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青州市沃德药业公司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朱某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以每车1万元的价格让朱某非法处置其公司产生的废水,而后朱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将公司产生的废水运到寿光市侯镇某处由被告人孙某某租赁的院落内,将废水偷排至院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经鉴定,坑内废水PH值为0.22,汞含量为0.0022mg/L,苯含量为3.94mg/L。属于“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应当认定的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被告人付某某将拉盐酸除锈产生的废液,拉到寿光市侯镇由被告人孙某某租赁的院落内,将废液倒至院内事先挖好的三个渗坑内,先后共偷排200余吨废液。被告人孙某某趁下雨之际利用水泵将坑内的废液直接排至院内土壤中,导致土壤被严重腐蚀,造成大面积污染。经鉴定,坑内废液的PH值小于0.01。

  2015年5月6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8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高某某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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